作者saltlake (SaltLake)
看板LAW
標題[問題]解約的條件
時間Thu Feb 15 15:48:33 2018
訂立契約的時候可以列入解約條款,列明任一方得解約
的要件。倘若契約內未列有解約的條款,而契約的履行
又沒有物理上或法律上的條件導致不可能履行,則是否
僅當立約雙方都同意解約的情況下,契約才能解除?
例如﹕甲約定把某物品或服務以約定的價錢賣給乙,甲
後來不想賣了,但是乙一定要買,上法院控告甲,請法院
依契約約定,判決甲應把約定物品轉交或服務提供給乙。
這時候甲不能主張,請法院判決甲得以賠償乙的損失替代
約定物品的轉移或服務的提供?
物品的轉移和服務的提供,在這種爭議上有否不同的處
理? 畢竟服務的提供涉及到人,比方說約定讓甲在某時間
幫乙按摩,但是甲改變心意,法院難道能派警察或其他公
務員強迫甲執行那種服務? 還是說服務這方面,甲一定抵
死不從,那乙方只能請求金錢賠償債務不履行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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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taoist9999: 契約違反有三大救濟:履行請求、損害賠償及契約解消。 02/15 22:18
所以無論標的是物還是服務,賣方反悔時,買方均得請求履行。
但是在物的狀況,賣方硬是不願賣給買方,另將物之所有權轉移
給善意第三人(一物二賣),則原買方僅能解約與請求損害賠償?
以此類推,對於服務,賣方也可採將服務於同時同地另外賣給
善意第三人,例如甲約好與某時某地為乙做頭髮,甲反悔後另
與不知情的丙為同樣約定。屆時,甲選擇服務丙而拒絕乙?
※ 編輯: saltlake (114.44.197.215), 02/15/2018 23:28:12
2F:推 CCWck: 所以才會有懲罰性違約金這東西 02/16 01:01
3F:→ a9301040: 物權跟債權就不一樣,不移轉占有/登記拿到不物權 02/16 12:53
4F:→ a9301040: 有些債權也沒辦法強制執行;你說的做頭髮強制執行弄出 02/16 12:55
5F:→ a9301040: 爆炸頭或是沒頭髮,也是另外的損害賠償而已,沒啥意義 02/16 12:56
感謝回應。
另外,債權人只能於契約屆期方得提出主張,即便債務人事先
即通知債權人,債務人將不履行債務,債權人也無法事先提出
反對或者法律強制措施?
例如先前的一物多賣或一務多賣,即使買家事先通知其中一個
買家,自己屆時將把約定物或服務給予其他債權人,被通知的
買家只能於事後提出損害賠償? 能在事前(如受通知後、契約屆
期前)提出讓債務人提前支付損害賠償與解約要求嗎?
※ 編輯: saltlake (114.44.197.215), 02/16/2018 13:3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