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w00173105 (開心凝結)
看板LAW
標題Re: 道交法條疑問
時間Thu Feb 8 15:24:56 2018
※ 引述《a135791hdhc (愛柴柴)》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uD3Jsca.jpg
: 請問新聞中違規人申訴成功
: 用的是道交第幾條?
: 我查不到有「明確」規範說出
: 人行道違停「駕駛人在旁就不罰 」的法條
這個案例事實應該是 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82號行政訴訟判決
相關條文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
不過法律不是規定"駕駛人在旁"就"不罰"
應該理解為"駕駛人在旁"就"不得逕行舉發"(然不排除得攔截製單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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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135791hdhc: 感謝 02/08 15:30
2F:推 Lailungsheng: 長知識 02/08 15:31
3F:→ allyoubala: 個人覺得法官已經在濫用7-2條,失去此法立法目的了 02/08 18:00
4F:→ saltlake: 樓上請先列出該條立法目的再論述為何法官那樣判是扭曲 02/08 21:16
5F:→ justicesword: 以前行政法教授最討厭我們學生上課的時候用「我覺得 02/08 23:00
6F:→ justicesword: 」 02/08 23:00
7F:→ justicesword: 教授都直接反問,你哪位? 02/08 23:01
8F:→ saltlake: 覆議樓上所提教授之見解 列法條適用事實並解釋之 02/09 01:25
9F:→ saltlake: 這樣才是法律意見 02/09 01:26
10F:→ allyoubala: 這一條是在91年6月7日從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 02/09 15:01
11F:→ allyoubala: 細則轉過來作為法律,所以我目前查不出這個細則的制定 02/09 15:02
12F:→ allyoubala: 來源,可是依照此法第一條: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 02/09 15:02
13F:→ allyoubala: 全,制定本條例。無論是臨時或是停車,都是對交通安全 02/09 15:03
14F:→ allyoubala: 有危險,不就失去了本意?當然我還要再去查7-2的2項3 02/09 15:04
15F:→ allyoubala: 目當初這樣制定的原因 02/09 15:04
16F:→ allyoubala: 抱歉我不是學法的,我只是這段時間一直在看交通相關法 02/09 15:05
17F:→ allyoubala: 規,然後剛好看到這篇文章提出我的疑惑,因為在更早之 02/09 15:05
18F:→ allyoubala: 前也有個判例是民眾檢舉佔用機車停等區也被不符合7-2 02/09 15:06
19F:→ allyoubala: 條2項被判免罰 02/09 15:06
20F:推 allyoubala: 不行我找不到處理細則的立法說明,好像64年就有了 02/09 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