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nijima (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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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歐陸法的台灣是否有承認判例法?
時間Fri Jan 26 19:43:01 2018
我曾經在此版提問該如何在提告時
提出其他案例的相關判決
目的希望自己別被唬弄
期待自己也和其他人一樣被法律保護
然後版上有位先進回我意思大概是說
"引述前例在英語系國家才有用,在台灣看檢察官自由心證,因為前例沒任何約束力"
但我查維基百科卻出現"台灣就承認判例法"
請問現實和WIKI的差異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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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onijima (118.163.138.79), 01/26/2018 19:46:08
※ 編輯: onijima (118.163.138.79), 01/26/2018 19:46:29
1F:→ justicesword: 法律上不承認,事實上有拘束力,不過要廢了。 01/26 20:51
2F:推 CCWck: 哪一條wiki寫的? 01/26 21:21
3F:推 a92194: 前例的判決有事實上有拘束力嗎?依然看法官跟檢察官自己要 01/26 21:39
4F:→ a92194: 不要參考啊,判例才會真的有拘束力吧 01/26 21:39
5F:→ lkmnv: 判例雖然都說沒有法律效力 法官可依心證自由判斷 01/26 21:49
6F:→ lkmnv: 可是實際上具有拘束力 01/26 21:50
7F:→ lkmnv: 現在好像叫大法庭制度要廢判例可是同一法律見解也不知道 01/26 21:51
8F:→ lkmnv: 要等多久才會出來 所以不會太快廢 01/26 21:52
9F:→ taoist9999: 英美法系的「判決先例」,跟台灣的判例是對法院拘束力 01/27 05:56
10F:→ taoist9999: 是不同的。 01/27 05:56
11F:→ taoist9999: 台灣的判例是經過最高法院庭長開會決議選輯,以統一法 01/27 05:58
12F:→ taoist9999: 律見解,對下級法院有事實上的拘束力。 01/27 05:59
13F:→ taoist9999: 台灣終審法院的判決先例,對下級法院未必會有拘束力。 01/27 06:21
14F:→ saltlake: 其他歐陸法的國家如何處理這種狀況? 01/27 07:30
15F:→ saltlake: 比方對我國法制影響很大的德國與日本? 01/27 07:31
16F:推 ulycess: 台灣判例也實質上廢除了,現在改叫值得參考判決 01/27 08:53
17F:→ dreamsletter: 事實上的拘束力啊 駁回駁回再駁回 01/27 09:48
18F:→ dreamsletter: 但基於司法獨立 照理來講這是不好的 01/27 09:50
19F:→ saltlake: 樓上 這問題沒那麼簡單 司法獨立 但是審級也在 上訴駁回 01/27 12:36
20F:→ saltlake: 來來回回每次都要兩造花時間跟金錢的 這樣真的比較好? 01/27 12:37
21F:→ saltlake: 另外 每個法官獨立審判發揮創意不管別的法官已經解釋的 01/27 12:37
22F:→ saltlake: 判決 那同一條法條與相似或相近事實也無法期待有相近 01/27 12:38
23F:→ saltlake: 審判結果 那人民要如何守法? 不同法官有不同偏好 那也會 01/27 12:39
24F:→ saltlake: 導致挑選法官甚至根本質疑司法制度的可信度 每個法官 01/27 12:40
25F:→ saltlake: 各吹一把調 這某種程度也算是人治了 01/27 12:40
26F:→ lkmnv: 樓上 這就要看具體事實有無一樣 01/27 13:31
27F:→ lkmnv: 只要有差就應該要獨立判斷 01/27 13:32
28F:→ lkmnv: 事實不同就不能說差不多就要做相同判決 01/27 13:33
29F:→ lkmnv: 相同事實做相同判決但是不一樣就應該獨立判斷 01/27 13:34
30F:→ Ulster: 但不可能有兩個判決的個案事實完全相同啊 01/27 16:28
31F:→ Ulster: 判例的目的只是統一在特定類型事實下的法律見解而已 01/27 16:29
32F:→ justicesword: 但是實際上運作判例,往往都把個案變成抽象規定了。 01/27 18:22
33F:→ saltlake: 我國法學教育不是滿偏向抽象式的? 畢業學生自然如此 01/27 22:20
34F:→ saltlake: 司法院貼出的判例就只列抽象規則 法官當抽象規則用 01/27 22:23
35F:→ saltlake: 不是很"自然"嗎? 01/27 22:23
36F:→ CCWck: 互相矛盾的判例判決不少 實務上也是可以挑喜歡的用... 01/28 00:00
37F:→ saltlake: 誠如樓上所述國內外不乏例子顯示在尊重前例的規則下 01/28 08:26
38F:→ saltlake: 仍可見承審法官雞於前案與本案事實有所差異而對前案之 01/28 08:27
39F:→ saltlake: 適用做出個案選擇 然倘完全廢去法官遵守前案之原則 代以 01/28 08:28
40F:→ saltlake: 法官每案皆可自由裁量 敢問預期司法審判的個案差異會是y 01/28 08:29
41F:→ saltlake: 擴大還是縮減? 01/28 08:29
42F:推 CCWck: 一些重要原則還是應該要統一見解,但要尊重法官在個案上適 01/28 13:54
43F:→ CCWck: 用的空間,畢竟不會有完全相同的個案 01/28 13:54
44F:→ CCWck: 真正一定要統一的部分,就該請立委修法 01/28 13:54
45F:推 CCWck: 重要原則例如說貪污是否要實質影響力說,不統一反而讓審判 01/28 13:57
46F:→ CCWck: 可能有政治操作空間 01/28 13:57
47F:→ Ulster: 但有時候對於立法難以期待啊XD 01/28 18:21
48F:→ Ulster: 而且很多問題都是司法實務先碰到,最終才由立法總結的 01/28 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