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nijima (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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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欧陆法的台湾是否有承认判例法?
时间Fri Jan 26 19:43:01 2018
我曾经在此版提问该如何在提告时
提出其他案例的相关判决
目的希望自己别被唬弄
期待自己也和其他人一样被法律保护
然後版上有位先进回我意思大概是说
"引述前例在英语系国家才有用,在台湾看检察官自由心证,因为前例没任何约束力"
但我查维基百科却出现"台湾就承认判例法"
请问现实和WIKI的差异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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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onijima (118.163.138.79), 01/26/2018 19:46:08
※ 编辑: onijima (118.163.138.79), 01/26/2018 19:46:29
1F:→ justicesword: 法律上不承认,事实上有拘束力,不过要废了。 01/26 20:51
2F:推 CCWck: 哪一条wiki写的? 01/26 21:21
3F:推 a92194: 前例的判决有事实上有拘束力吗?依然看法官跟检察官自己要 01/26 21:39
4F:→ a92194: 不要参考啊,判例才会真的有拘束力吧 01/26 21:39
5F:→ lkmnv: 判例虽然都说没有法律效力 法官可依心证自由判断 01/26 21:49
6F:→ lkmnv: 可是实际上具有拘束力 01/26 21:50
7F:→ lkmnv: 现在好像叫大法庭制度要废判例可是同一法律见解也不知道 01/26 21:51
8F:→ lkmnv: 要等多久才会出来 所以不会太快废 01/26 21:52
9F:→ taoist9999: 英美法系的「判决先例」,跟台湾的判例是对法院拘束力 01/27 05:56
10F:→ taoist9999: 是不同的。 01/27 05:56
11F:→ taoist9999: 台湾的判例是经过最高法院庭长开会决议选辑,以统一法 01/27 05:58
12F:→ taoist9999: 律见解,对下级法院有事实上的拘束力。 01/27 05:59
13F:→ taoist9999: 台湾终审法院的判决先例,对下级法院未必会有拘束力。 01/27 06:21
14F:→ saltlake: 其他欧陆法的国家如何处理这种状况? 01/27 07:30
15F:→ saltlake: 比方对我国法制影响很大的德国与日本? 01/27 07:31
16F:推 ulycess: 台湾判例也实质上废除了,现在改叫值得参考判决 01/27 08:53
17F:→ dreamsletter: 事实上的拘束力啊 驳回驳回再驳回 01/27 09:48
18F:→ dreamsletter: 但基於司法独立 照理来讲这是不好的 01/27 09:50
19F:→ saltlake: 楼上 这问题没那麽简单 司法独立 但是审级也在 上诉驳回 01/27 12:36
20F:→ saltlake: 来来回回每次都要两造花时间跟金钱的 这样真的比较好? 01/27 12:37
21F:→ saltlake: 另外 每个法官独立审判发挥创意不管别的法官已经解释的 01/27 12:37
22F:→ saltlake: 判决 那同一条法条与相似或相近事实也无法期待有相近 01/27 12:38
23F:→ saltlake: 审判结果 那人民要如何守法? 不同法官有不同偏好 那也会 01/27 12:39
24F:→ saltlake: 导致挑选法官甚至根本质疑司法制度的可信度 每个法官 01/27 12:40
25F:→ saltlake: 各吹一把调 这某种程度也算是人治了 01/27 12:40
26F:→ lkmnv: 楼上 这就要看具体事实有无一样 01/27 13:31
27F:→ lkmnv: 只要有差就应该要独立判断 01/27 13:32
28F:→ lkmnv: 事实不同就不能说差不多就要做相同判决 01/27 13:33
29F:→ lkmnv: 相同事实做相同判决但是不一样就应该独立判断 01/27 13:34
30F:→ Ulster: 但不可能有两个判决的个案事实完全相同啊 01/27 16:28
31F:→ Ulster: 判例的目的只是统一在特定类型事实下的法律见解而已 01/27 16:29
32F:→ justicesword: 但是实际上运作判例,往往都把个案变成抽象规定了。 01/27 18:22
33F:→ saltlake: 我国法学教育不是满偏向抽象式的? 毕业学生自然如此 01/27 22:20
34F:→ saltlake: 司法院贴出的判例就只列抽象规则 法官当抽象规则用 01/27 22:23
35F:→ saltlake: 不是很"自然"吗? 01/27 22:23
36F:→ CCWck: 互相矛盾的判例判决不少 实务上也是可以挑喜欢的用... 01/28 00:00
37F:→ saltlake: 诚如楼上所述国内外不乏例子显示在尊重前例的规则下 01/28 08:26
38F:→ saltlake: 仍可见承审法官鸡於前案与本案事实有所差异而对前案之 01/28 08:27
39F:→ saltlake: 适用做出个案选择 然倘完全废去法官遵守前案之原则 代以 01/28 08:28
40F:→ saltlake: 法官每案皆可自由裁量 敢问预期司法审判的个案差异会是y 01/28 08:29
41F:→ saltlake: 扩大还是缩减? 01/28 08:29
42F:推 CCWck: 一些重要原则还是应该要统一见解,但要尊重法官在个案上适 01/28 13:54
43F:→ CCWck: 用的空间,毕竟不会有完全相同的个案 01/28 13:54
44F:→ CCWck: 真正一定要统一的部分,就该请立委修法 01/28 13:54
45F:推 CCWck: 重要原则例如说贪污是否要实质影响力说,不统一反而让审判 01/28 13:57
46F:→ CCWck: 可能有政治操作空间 01/28 13:57
47F:→ Ulster: 但有时候对於立法难以期待啊XD 01/28 18:21
48F:→ Ulster: 而且很多问题都是司法实务先碰到,最终才由立法总结的 01/28 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