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ltratimes ()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東西被偷再反偷回來,也成立偷竊嗎?
時間Mon Jan 15 20:58:47 2018
假如有東西被他人偷走了
為了展示自己也很會偷,於是便偷偷從他人那裡,把自己的東西偷回來
(有侵入住宅罪先不論,這是告訴乃論,且若竊盜成立會變成加重竊盜)
那這樣會成立竊盜嗎?
竊盜罪條文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但如果把偷走的東西再偷回來
因為是自己的動產,所以構成要件不符嗎?
或是說在刑法上,被偷已經屬於他人的動產,故仍構成?
(要回來僅能用民法,因為民法上一定是屬於自己的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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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CWck: 如果是金錢的話應該還是會成立 01/15 21:11
2F:→ gginindr: 不法所有 01/15 21:24
3F:→ jaannddyy: 沒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不成立 01/15 21:49
4F:推 lu0713: 先證明偷的東西是自己的動產。但偷金錢的話一定觸法 01/16 08:47
如果金錢,也是自己的?
例如偷了含金錢的皮包,然後把皮包原封不動的偷回來?
裡面雖然有錢,但自始至終都是自己的,連鈔票硬幣都是同一張的話呢?
5F:→ maniaque: 竊盜罪依然成立,本案無緊急避難之適用... 01/16 10:29
沒有要討論緊急避難
重點是竊取"他人"之動產的"他人"該如何解釋
刑法中的他人動產,是否包含了對方竊盜而得的東西
如果刑法中的動產所有權,和民法是不同解釋,那偷回來的確可以成立竊盜
但如果一開始就非他人所有,那如何成立竊盜?
※ 編輯: ultratimes (218.166.134.127), 01/16/2018 12:18:31
6F:推 hidog: u大師... 01/16 1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