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bert1203 (亞伯特)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時間Mon Dec 25 13:13:09 2017
由於諸多原因,名下的房子將要分給另一個親戚,變成兩人共同持有。
想請問一下,是否可以找律師或代書,寫份協議書去公證之類的。
讓我們以下的主張可以具備法律效益?
1、房屋的使用權完全由 A 個人終身使用,B 及其子女家屬不得入住及干涉。
2、A 過世後不得另立任何《契約》或《遺囑》,應將其名下該房產的1/2產權,
無條件過戶給 B 或其子女家屬。
3、若 B 過世於 A 之先,其名下1/2產權,自然過戶於子女家屬繼承。
惟其子女家屬,仍不得主張該房產的任何使用權及干涉 A 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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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ery1120: A或B如果把持分轉給第三人,你們之間的契約對第三人無 12/25 13:49
2F:→ kery1120: 拘束力 12/25 13:49
3F:→ albert1203: 看來設定信託是個方法... 12/25 14:02
4F:推 taoist9999: 契約不得違反強行規定及公序良俗。並且債權為對特定人 12/25 16:48
5F:→ taoist9999: 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債權人原則上僅能向債務人 12/25 16:48
6F:→ taoist9999: 請求給付,而不得向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請求給付。 12/25 16:48
7F:推 taoist9999: 建議弄個使用借貸契約就好了,這樣子最單純。 12/25 16:51
8F:推 taoist9999: 限制他人的契約自由及遺囑自由,這根本就違反公序良俗 12/25 16:54
9F:→ taoist9999: 了。 12/25 16:54
10F:→ taoist9999: 我看連公證人這關都過不了,不然你打電話先問問。 12/25 16:55
11F:推 taoist9999: 還有如同一樓說的那樣子,除非又搞一些有的沒有的方法 12/25 16:58
12F:→ taoist9999: ,否則基於債權相對性原則,根本對第三人沒拘束力。 12/25 16:58
13F:→ a9301040: 沒用 12/25 17:14
14F:推 KKyosuke: 這很簡單,就立個契約,A放棄繼承,然後B把房子用一塊 12/26 12:43
15F:→ KKyosuke: 錢租給A99年,不得轉租這樣不就好了。 12/26 12:43
16F:→ KKyosuke: 或是使用借貸也行 12/26 12:43
17F:→ taoist9999: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 12/26 17:47
18F:→ taoist9999: 十年(民法第449條第1項)。 12/26 17:47
19F:→ taoist9999: 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 12/26 17:48
20F:→ taoist9999: 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2項意旨參照),因此生前拋棄 12/26 17:50
21F:→ taoist9999: 繼承違反強行規定,依民法第71條前段規定為無效。 12/26 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