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bert1203 (亚伯特)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时间Mon Dec 25 13:13:09 2017
由於诸多原因,名下的房子将要分给另一个亲戚,变成两人共同持有。
想请问一下,是否可以找律师或代书,写份协议书去公证之类的。
让我们以下的主张可以具备法律效益?
1、房屋的使用权完全由 A 个人终身使用,B 及其子女家属不得入住及干涉。
2、A 过世後不得另立任何《契约》或《遗嘱》,应将其名下该房产的1/2产权,
无条件过户给 B 或其子女家属。
3、若 B 过世於 A 之先,其名下1/2产权,自然过户於子女家属继承。
惟其子女家属,仍不得主张该房产的任何使用权及干涉 A 入住。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80.217.151.24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514178791.A.D8E.html
1F:推 kery1120: A或B如果把持分转给第三人,你们之间的契约对第三人无 12/25 13:49
2F:→ kery1120: 拘束力 12/25 13:49
3F:→ albert1203: 看来设定信托是个方法... 12/25 14:02
4F:推 taoist9999: 契约不得违反强行规定及公序良俗。并且债权为对特定人 12/25 16:48
5F:→ taoist9999: 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权人原则上仅能向债务人 12/25 16:48
6F:→ taoist9999: 请求给付,而不得向债务人以外之第三人请求给付。 12/25 16:48
7F:推 taoist9999: 建议弄个使用借贷契约就好了,这样子最单纯。 12/25 16:51
8F:推 taoist9999: 限制他人的契约自由及遗嘱自由,这根本就违反公序良俗 12/25 16:54
9F:→ taoist9999: 了。 12/25 16:54
10F:→ taoist9999: 我看连公证人这关都过不了,不然你打电话先问问。 12/25 16:55
11F:推 taoist9999: 还有如同一楼说的那样子,除非又搞一些有的没有的方法 12/25 16:58
12F:→ taoist9999: ,否则基於债权相对性原则,根本对第三人没拘束力。 12/25 16:58
13F:→ a9301040: 没用 12/25 17:14
14F:推 KKyosuke: 这很简单,就立个契约,A放弃继承,然後B把房子用一块 12/26 12:43
15F:→ KKyosuke: 钱租给A99年,不得转租这样不就好了。 12/26 12:43
16F:→ KKyosuke: 或是使用借贷也行 12/26 12:43
17F:→ taoist9999: 租赁契约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缩短为二 12/26 17:47
18F:→ taoist9999: 十年(民法第449条第1项)。 12/26 17:47
19F:→ taoist9999: 抛弃继承应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向法 12/26 17:48
20F:→ taoist9999: 院为之(民法第1174条第2项意旨参照),因此生前抛弃 12/26 17:50
21F:→ taoist9999: 继承违反强行规定,依民法第71条前段规定为无效。 12/26 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