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關於民法28條 法人不得舉證免責
時間Thu Dec 21 17:06:51 2017
如題
民法28條中法人對董事或其他具代表權人於職務執行期間為侵權行為
付連帶賠償責任
但我想問
為何該法條下
法人不具舉證免責的資格?
這樣設計是為了避免邏輯上的謬誤
還是另有其他的立法目的
看了王師的民總後還是不太能理解...
感謝各位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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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50.172.214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513847214.A.E58.html
※ 編輯: dreamsletter (110.50.172.214), 12/21/2017 17:08:52
2F:推 yufat: 法人實在說 法人代表人所為之侵權行為即為法人之侵權行為12/21 19:57
3F:→ yufat: 不能舉證免責是要跟188比較而已 另外民總法人那一節基本上12/21 19:57
4F:→ yufat: 全部跳過 看公司法就好12/21 19:57
5F:推 CCWck: 法人又不是只有公司...12/21 21:02
6F:→ saltlake: 代表是很強烈的身分 倘甲代表乙 則甲所做行為"就是"乙的12/21 22:36
7F:→ saltlake: 行為 法人本身不會"做出行為" 行為是人做的 所以代表12/21 22:36
8F:→ saltlake: 法人的自然人在職務方面的侵權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12/21 22:37
9F:→ saltlake: 要抗辯 直接放在代表法人的自然人的系爭行為非侵權行為12/21 22:38
10F:→ saltlake: 就足夠了 民188的是雇主對雇員職務上所為侵權行為之連帶12/21 22:38
11F:→ saltlake: 雇員不能代表雇主 立法施以連帶責任的基礎並不相同12/21 22:39
好的感謝各位大大的說明
大概能理解吧(?
※ 編輯: dreamsletter (59.125.131.236), 12/23/2017 00:56:57
12F:推 taoist9999: 28是董事或其他代表權人,188是一般職員。 12/23 1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