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关於民法28条 法人不得举证免责
时间Thu Dec 21 17:06:51 2017
如题
民法28条中法人对董事或其他具代表权人於职务执行期间为侵权行为
付连带赔偿责任
但我想问
为何该法条下
法人不具举证免责的资格?
这样设计是为了避免逻辑上的谬误
还是另有其他的立法目的
看了王师的民总後还是不太能理解...
感谢各位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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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0.50.172.214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513847214.A.E58.html
※ 编辑: dreamsletter (110.50.172.214), 12/21/2017 17:08:52
2F:推 yufat: 法人实在说 法人代表人所为之侵权行为即为法人之侵权行为12/21 19:57
3F:→ yufat: 不能举证免责是要跟188比较而已 另外民总法人那一节基本上12/21 19:57
4F:→ yufat: 全部跳过 看公司法就好12/21 19:57
5F:推 CCWck: 法人又不是只有公司...12/21 21:02
6F:→ saltlake: 代表是很强烈的身分 倘甲代表乙 则甲所做行为"就是"乙的12/21 22:36
7F:→ saltlake: 行为 法人本身不会"做出行为" 行为是人做的 所以代表12/21 22:36
8F:→ saltlake: 法人的自然人在职务方面的侵权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12/21 22:37
9F:→ saltlake: 要抗辩 直接放在代表法人的自然人的系争行为非侵权行为12/21 22:38
10F:→ saltlake: 就足够了 民188的是雇主对雇员职务上所为侵权行为之连带12/21 22:38
11F:→ saltlake: 雇员不能代表雇主 立法施以连带责任的基础并不相同12/21 22:39
好的感谢各位大大的说明
大概能理解吧(?
※ 编辑: dreamsletter (59.125.131.236), 12/23/2017 00:56:57
12F:推 taoist9999: 28是董事或其他代表权人,188是一般职员。 12/23 1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