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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請教一下 看到這則新聞,想確定一下「偵察不公開」的規範對象。 ------------ 新黨王炳忠 複訊後獲請回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被控涉違反國安法,他今清晨6點遭調查局搜索、約談,他在國安站初 訊多時,晚間10點50分移送北檢複訊,經檢方訊問約80分鐘後獲請回。 王炳忠向媒體表示,今天是以他字案國安法證人來作證,基於偵查不公開,不能透露案情 ,但就他所知告訴檢調。 https://udn.com/news/story/11704/2884759 --------- 然而我們可以看到 刑法 第245條(偵查不公開或揭露原則) (前略)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 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 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後略) ----------- 明文寫著,其約束對象為「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 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就我的理解,「辯護人」是指訴訟時,為被告者在法庭上辯護的律師, 或非律師但經法院許可者。 換句話說,「偵察不公開」並沒有約束證人、被告、原告。 因此王炳忠(目前是證人,就算以後轉為被告)向媒體透露案情其實是沒問題的。對嗎? 所以我實在不懂,明明「偵察不公開」主要是約束檢調人員, 為何每每會看到新聞上一堆原告、被告、證人說自己基於「偵察不公開原則」 不便透露案情?不曉得是真的不懂,還是刻意這樣講,或是被檢警人員「唬」了?Orz 請教一下,謝謝。 PS 可再參考 陳宜誠律師 「是誰該遵守『偵查不公開』?」 http://blog.udn.com/vchen123/1597532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5.216.59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513703690.A.29C.html
1F:→ CCWck: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五條 12/20 01:17
第5條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 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 、司法警察、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以外,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 工作之人員。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得告知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關於偵查不公開之規定,並曉諭勿公開或揭露偵查中知悉之偵查程序及內容 。 ------------ 重點應該在最後一段。 但這我就不懂了,既然「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在 「偵察不公開」的限制對象內,為何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還要 曉諭他們「勿公開或揭露偵查中知悉之偵查程序及內容」? 難道意思是,檢調人員可以規勸,但無法強制,如果他們真的要透露也只能任由他們 去囉? ※ 編輯: scju (114.25.216.59), 12/20/2017 01:25:27
2F:→ CCWck: 看來是無法律效果的訓示規定 畢竟公開通常對被告不利 12/20 01:54
3F:→ dreamsletter: 看了一下一些相關討論,偵查不公開最主要要保障的是 12/20 02:30
4F:→ dreamsletter: 當事人的權利,避免在未定罪前嫌疑人的名譽跟信用 12/20 02:30
5F:→ dreamsletter: 等等的東西受到侵害,若嫌疑人自己放棄該權利,那 12/20 02:30
6F:→ dreamsletter: 麼檢警也無從干涉。 12/20 02:30
7F:→ dreamsletter: 換言之,偵查不公開所保護的是個人法益,而非大眾 12/20 02:31
8F:→ dreamsletter: 所錯誤認知的國家法益(司法權)。 12/20 02:31
9F:→ dreamsletter: 跟妨礙司法公正(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 12/20 02:33
10F:→ dreamsletter: e)有別。 12/20 02:33
11F:→ dreamsletter: 更改一下措辭...1.等等的東西—>等等的權利2.嫌疑人 12/20 02:37
12F:→ dreamsletter: 自己放棄該權利—>嫌疑人自己放棄該保障 12/20 02:37
13F:推 yufat: 庶民用語不需太講求精確意思 就像私人店家休息卻用"公休" 12/20 13:18
14F:→ yufat: 私人店家門前寫"非洽公請勿停車" 反正受規範對象違反偵查不 12/20 13:19
15F:→ yufat: 公開也沒有不利的法律效果 遑論人民 12/20 13:19
16F:→ CCWck: 偵查不公開應該也有防止共犯落跑的功能吧~~ 12/20 23:30
17F:→ saltlake: 換言之 嫌犯被告受偵查後轉知內容方便未被告的共犯跑路 12/22 04:20
18F:→ saltlake: 或者滅證等等 洩漏者有相關責任? 12/22 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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