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ymco9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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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合意管轄後可以依普通審判籍起訴嗎?(民)
時間Mon Dec 18 21:53:06 2017
民事訴訟的合意管轄是這樣規定
第 24 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
為限。
想請問的是
如果當事人雙方合意管轄,由A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那往後發生糾紛,當事人一造可以以他造住所地之法院起訴嗎?
還是只要有合意管轄就不能以普通審判籍或特別審判籍之法院起訴?
謝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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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samallan: 起訴時法院不會知道當事人之間有沒有特別約定的合意管 12/18 23:09
2F:→ samallan: 轄,所以還是會依照其他法定程序來決定是否有管轄權及是 12/18 23:09
3F:→ samallan: 否受理起訴 12/18 23:09
4F:→ justicesword: 如果非專屬管轄事件,那就看雙方管轄之合意是排他 12/18 23:10
5F:→ justicesword: 還是併存型,沒有明定就排他。 12/18 23:10
因為合意管轄是以文書證之(民訴24條第2項),並未規定一定要有文書
所以依照該文書的內容為準,如果沒有文書,依照普通審判籍或特別審判籍起訴也可以
這樣講正確嗎?
6F:→ samallan: 一般而言合意管轄是在一方提出抗辯時才會特別處理 12/18 23:10
※ 編輯: kymco9999 (180.177.190.93), 12/19/2017 18:28:52
7F:→ taoist9999: 看看民訴第26條、第28條。 12/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