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ymco9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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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合意管辖後可以依普通审判籍起诉吗?(民)
时间Mon Dec 18 21:53:06 2017
民事诉讼的合意管辖是这样规定
第 24 条
当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审管辖法院。但以关於由一定法律关系而生之诉讼
为限。
想请问的是
如果当事人双方合意管辖,由A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
那往後发生纠纷,当事人一造可以以他造住所地之法院起诉吗?
还是只要有合意管辖就不能以普通审判籍或特别审判籍之法院起诉?
谢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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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samallan: 起诉时法院不会知道当事人之间有没有特别约定的合意管 12/18 23:09
2F:→ samallan: 辖,所以还是会依照其他法定程序来决定是否有管辖权及是 12/18 23:09
3F:→ samallan: 否受理起诉 12/18 23:09
4F:→ justicesword: 如果非专属管辖事件,那就看双方管辖之合意是排他 12/18 23:10
5F:→ justicesword: 还是并存型,没有明定就排他。 12/18 23:10
因为合意管辖是以文书证之(民诉24条第2项),并未规定一定要有文书
所以依照该文书的内容为准,如果没有文书,依照普通审判籍或特别审判籍起诉也可以
这样讲正确吗?
6F:→ samallan: 一般而言合意管辖是在一方提出抗辩时才会特别处理 12/18 23:10
※ 编辑: kymco9999 (180.177.190.93), 12/19/2017 18:28:52
7F:→ taoist9999: 看看民诉第26条、第28条。 12/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