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lon99 (海星奶奶)
看板LAW
標題[問題] 不願調離算是離職?資遣?
時間Tue Dec 12 16:41:53 2017
公司在台北
我在外縣市上班同時這邊也是居住地點
工作地點是在客戶這邊
但是目前公司因為合約到期,所以沒有接到這個客戶的案子,因此我必須回台北公司
在這種情況下我離職是無法領資遣費的嗎?
公司並沒有跟我說薪水相關的訊息
詢問人資是否有資遣費但是答案是沒有
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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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
目前還在職 但是由於以有一定年資所以須於20天前提出離職
工作地點一直在新竹客戶這邊,公司在台北
但是由於公司明年沒標到客戶這邊的案子所以我就要回台北公司
應徵過程 一開始就講明是在新竹地區 除了第一周熟悉台北環境之外
之後都在新竹
至於勞動契約這該怎麼確認我應該跟人資確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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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idog: 你是志願還是非志願離職? 是正職還是約聘? 12/12 17:02
目前還沒填離職手續 , 是正職但是是駐點在新竹
2F:→ yesohya: 太簡略 從應徵過程所有和工作地點有關的都詳細說起 12/12 17:10
3F:→ yesohya: 你可能是 工作地點一直在台北 借調去一個你不反對的地方 12/12 17:10
4F:推 rtyujlk: 僱用《勞動》契約有載明能毫無代價請你調區嗎 12/12 20:53
※ 編輯: helon99 (220.129.106.212), 12/12/2017 21:04:56
5F:→ maniaque: 看當初簽訂的勞動契約怎寫的... 12/12 22:13
6F:推 hidog: 勞動契約找人資不如問法扶... 12/12 22:40
7F:→ hidog: 先google 內政部74年9月5日(74)台內勞字第328433號函 12/12 22:42
8F:→ hidog: (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12/12 22:43
9F:→ hidog: 但是如果你們勞動契約另有約定,就得看契約內容了... 12/12 22:43
10F:推 rtyujlk: 不要讓調區成為老闆讓員工簽下自願離職書的手段 12/12 23:55
好的 法扶應該要怎麼找呢?
※ 編輯: helon99 (220.129.106.212), 12/13/2017 00:40:38
我應該先填離職申請單嗎?
因為要提前20天 怕太晚填會站不住腳
※ 編輯: helon99 (59.120.181.181), 12/13/2017 11:20:10
12F:推 hidog: 你為什麼要自願離職呢 被資遣拿資遣費不好嗎 12/13 11:21
13F:→ hidog: 如果你是自己想離職 那其實不用多問 程序跑完就離職了 12/13 11:21
14F:→ hidog: 另外自願離職是沒有資遣費的 名字簽了就沒救了 12/13 11:22
15F:→ flyiii: 這就是 onsite , 合約的工作地點肯定是在台北 12/13 11:49
16F:→ flyiii: 所以這個不叫做工作調動,這叫做專案結束回歸建置 12/13 11:49
了解 所以目前只能離職了?
勞動契約內容只有說智慧財產以及一些離職時的交接事項而以
※ 編輯: helon99 (59.120.181.181), 12/13/2017 13:58:34
17F:推 hidog: 勞動契約沒明定的話是有一點空間啦,看你自己要不要花時間 12/13 14:01
18F:→ hidog: 不在乎資遣費當然可以自己離職 12/13 14:02
花時間是指甚麼呢?
年前了資遣費很重要~.~
※ 編輯: helon99 (59.120.181.181), 12/13/2017 14:52:12
19F:推 hidog: 假如雇主違法 跑申訴是需要時間的 12/13 14:55
像上面講的on site這樣有算違法嗎~.~
※ 編輯: helon99 (59.120.181.181), 12/13/2017 15:09:00
20F:推 hidog: 沒 畢竟本來就有駐點跟需要長期出差的工作. 12/13 15:21
21F:→ hidog: 至於能不能拿到資遣費 最後還是看勞動契約@@ 12/13 15:22
阿~又回到原點了 我應該同時去台北勞工局詢問?
※ 編輯: helon99 (59.120.181.181), 12/13/2017 15:30:45
22F:→ yesohya: 妳先弄清 妳是應徵在台北公司工作恰巧駐點在新竹 12/13 15:52
23F:→ yesohya: 還是應徵駐點在新竹的工作 12/13 15:53
24F:推 hidog: 同時詢問沒衝突阿 真心覺得我國義務教育應該包含勞基法 12/13 15:57
25F:→ hidog: 相關規定=.= 不然很多人連自己有哪些權利都搞不清楚 12/13 15:57
突然想起我在更早之前有個駐點工作 要回台北我不願意有給資遣費
※ 編輯: helon99 (220.129.106.212), 12/14/2017 02:56:12
目前進度是跟人資協調中 他一直問我哪條法條哪邊有問題
可是我又不是律師 只好轉述勞工局的對話
勞工局表示我這是可以申請資遣費的 依據勞基法14-6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目前人資失聯兩天
※ 編輯: helon99 (59.120.181.181), 12/22/2017 16:5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