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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拋棄繼承
時間Tue Nov 28 16:19:39 2017
前先日子父親過世,但已知應有債務問題,所以要進行拋棄繼承
目前的親屬關係如下
父母(殁)
│
被繼承人─配偶─子女(1)
─子女(2)─配偶─孫子女
─子女(3)─配偶─孫子女
被繼承人─兄弟(1)(殁)
─兄弟(2)(殁)
─兄弟(3)
─兄弟(4)
想請教的問題是
1. 已殁的父母、兄弟有需要申請身故證明表示無繼承權嗎?
2. 已殁的兄弟其子女仍在,應不適用代位繼承對嗎?
3. 被繼承人子女其配偶跟被繼承的孫子女不需要宣告拋棄繼承,對嗎?
4. 拋棄繼承聲明書的範例中
https://drive.google.com/open?id=13iOGOc1iryOJKrBMOiQLa-b52CC0CGCo
如果聲明人本人是送達代收人、具狀人、撰狀人,該欄位都由他簽名是嗎?
不好意思問題很多,還請版友協助釐清,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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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aoist9999: 1.要申請有記載死亡日期之除戶謄本。 11/28 17:59
2F:→ taoist9999: 2.依民法第1140條,只要第1138條第1款之繼承人之直系 11/28 18:00
3F:→ taoist9999: 血親卑親屬才有代位繼承權。 11/28 18:01
4F:→ taoist9999: 3.都要拋棄繼承。 11/28 18:01
5F:→ taoist9999: 4.可問法院訴訟輔導科。 11/28 18:02
6F:→ idxid: 感謝:) 11/28 2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