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an23273850 (God of Computer Science)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公開講師開課打成績的不公是否違反誹謗罪
時間Mon Nov 20 21:43:40 2017
各位精通法律的板友大大大家好,小弟法律版首 PO,
如有冒犯版規請告知,我一定會盡速修正或刪文!
關鍵的問題其實很短,不過如果還有其他地方需要注意也希望板友大大們能告知。
事情是這樣的,小弟四年前大一時修了一門外系開給自己系的必修實驗課,是委由博士生
任課,該名博士生稍有情緒管理不佳與人際關係上面的問題,卻以自己卓越的學術能力與
研究熱情自居,在學期初直白表明因為前學期的修課同學做了某某某事情,本學期只好等
學期末再公布成績公式,(實情是最後依全班態度給分,有可能嗨趴調到被當)。
這還不打緊,小弟我在開學第二週就不知道犯了什麼課程規定也沒寫清楚的天條,講師震
怒到我以為學期末會被當,結果最後我去找講師很有禮貌地澄清時,講師最後才說清楚我
犯了哪條罪,而這條規定也沒寫在期初大綱上。雖然小弟也自認為犯下的疏失稍微離譜,
(絕對不是作弊),但我認為課程規定不就是應該寫清楚讓大家參考嗎,包含罰則?也就是
說規定沒提到的,罰則沒寫到的,都應該算無罪才對?但很可惜講師就不這麼想,最後在
無預警下吃了一個 C minus (也就是及格底線,被陰之前可以達到 A minus 等級)。
而且講師還在成績公式後面
大剌剌的加了一個
印象成績四個字 (還不是學習態度)。
總而言之我覺得很扯,然後我現在想做的事情是,在學校的靠北版上公開博士生的行為,
包含:講師基本資訊 (別人看了會知道是誰)、講師的個性 (對人不對事)、講師做了哪些
事情,會盡量客觀探討。最後的目的是希望未來的學弟妹不要修到令人難以忍受的課。
然而,法律的保護讓我卻步了,其實主要是下面那兩條:
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我比較 care 的是誹謗罪,最後一行提到
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仍罰,那麼以該名講師未來仍
有可能任課的可能性來說是不是也算是一種公共利益呢?(已畢業,但我直覺服完博後研替
有很大機率回到正式教職)我目前覺得課程人人可能修到,且人數眾多,就也算是一種公共
利益,但不確定法律上承不承認,便上來請教各位板友,必要時會發批幣 (500P/人 上下)
以示感謝!
PS:後記一下,坦白說這都不關我的事了,會想四年後再把這件事情炒熱除了是真的要預
防有人修到雷課之外,另一方面也是替自己出一口氣,1 學分真的不是太重要,那如果該名
講師今年開 3 學分的課程呢?對不對。雖然講師教課某些方面來講還不錯,但也應該不能
這樣亂搞才是。大學自治?尊重專業?專業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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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phlock27: 公然侮辱,你不要對他有情緒性字眼辱罵,原則上是不會 11/20 22:22
2F:→ phlock27: 成立的;重點是在310,條文上,是有可能成立的,重點是 11/20 22:22
3F:→ phlock27: 在你所傳述的內容,會不會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所以你打 11/20 22:22
4F:→ phlock27: 的內容相當重要,如果你只是客觀描述發生的事實及經驗, 11/20 22:22
5F:→ phlock27: 對於他的為人交由社會大眾判斷,那可能還好;但如果你加 11/20 22:22
6F:→ phlock27: 入主觀想法,即使你是在陳述經驗,只要當事人認為影響名 11/20 22:22
7F:→ phlock27: 譽就有可能成立哦;至於公益,理論上不會符合,這個對 11/20 22:22
8F:→ phlock27: 於國家社會法益沒有任何的影響,甚至也不會影響到個人法 11/20 22:22
9F:→ phlock27: 益。綜上,真的怕被告還要說的話就點到為止吧,不過我 11/20 22:22
10F:→ phlock27: 的建議是退一步海闊天空啦。 11/20 22:22
謝謝大大解說!不過我有兩個疑問:
(1) 僅客觀描述發生的事實跟經驗,其實還是有可能被認為影響名譽,也就仍可能有罪?
(2) 然後我剛剛又找到了刑法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跟大法官釋字 509 號: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09
忽然覺得這兩者是有可能用來當作阻卻違法的理由了。
11F:推 alog: 我覺得這些事情無關法律版,我也只能說,你寫出去的言論就 11/20 23:52
12F:→ alog: 必須為出去的言論負責,無論有沒有真的違反法律,有些秘密一 11/20 23:52
13F:→ alog: 出去就是會影響到別人一生或是未來的發展,尤其是你在當下沒 11/20 23:52
14F:→ alog: 有反應很多都是你自己的日後解讀,搞不好事實又是另一個樣 11/20 23:52
15F:→ alog: 貌;同時我也想為你自己的問題給一些看法,因為我有點看不 11/20 23:52
16F:→ alog: 懂你隔了這麼久才想到要講這些用意在幹嘛 11/20 23:52
感謝大大熱心回復!先說為什麼等這麼久才想到這件事,其實是學校靠北版上幾個月前,
也有其他系所其他科目發生成績不公的現象,然後po上來,我那個時候看到那篇po文才知
道原來靠北版可以這樣用,才想到自己的事情也應該抖一抖。
17F:推 alog: 1) 你覺得老師評分或是處理事情方式有問題,你當下應該找班 11/20 23:54
18F:→ alog: 導或是系主任詢問意見看怎麼辦才好,而不是雙方誤解加深, 11/20 23:54
而且我案發當下靠北版根本還沒成立,再加上當時洪仲丘案件鬧得沸沸揚揚,和母親討論
的結果都是盡量息事寧人,各位要知道 2013 年的風氣跟 2017 還是有差,現在資訊可是
透明多了。我母親都說以前大學教授給分多少就是多少,怎麼可能走申訴管道?
19F:→ alog: 我自己老媽就是做大學老師做到盡錢快退休,前幾年遇到一個 11/20 23:54
20F:→ alog: 不攏共學生被我媽當掉,跑來跟學校申訴要搞掉我老媽,最後大 11/20 23:54
21F:→ alog: 逆轉還跟我媽道歉 11/20 23:54
Case by case,不知道這邊適不適用就是。
22F:推 alog: 2) 你在匿名平台發言抖四年前的事情,對這個人而言其實不公 11/20 23:57
23F:→ alog: 平,無論在教學上他做了什麼錯誤或不恰當的方式,你有機會可 11/20 23:57
24F:→ alog: 以去反應跟申訴,同時他一個人要面對N個學生對他的評鑑跟評 11/20 23:57
25F:→ alog: 價以及教學產生的問題 11/20 23:57
26F:→ alog: 而你只要面臨他告你的壓力,甚至如果找不到還不用處理,你也 11/20 23:57
27F:→ alog: 未免太輕鬆了 11/20 23:57
前面提過了,以前真的沒有走校內申訴管道的風氣,甚至現在也是,走校內申訴管道曠日
費時,而且我還沒聽說過哪個人走校內申訴管道有成功過的,還不是 99.9% 被河蟹?
匿名貼文多方便。至於公不公平,我覺得光憑他對我凶狠的態度,就不用考慮那麼多了。
28F:推 alog: 而且我真的認為你一定事實的真相可能不是講你的這樣,可能 11/21 00:01
29F:→ alog: 還有你自己誤解跟對他的偏見的而延伸出去的東西 11/21 00:01
應該說我後來回想起來才知道為什麼那個講師會幹那種事,但那是在私底下翻閱社群網站
公開貼文之後,才恍然大悟原來一個人私底下的個性跟在講台上可以差了十萬八千里。
30F:推 alog: 如果你還是想寫,我覺得你就自己想清楚,不要問有沒有違反法 11/21 00:04
31F:→ alog: 律,像我自己如果要討公道我就不會管這件事情;但是我擔心你 11/21 00:04
32F:→ alog: 的問題是,你沒在第一時間做處理而選擇在四年後抖這件事情出 11/21 00:04
33F:→ alog: 來,究竟是你真的是有要幫學弟妹 還是只是你想抒發你內心的 11/21 00:04
34F:→ alog: 那個怨氣,請誠實一點 11/21 00:04
前面提過為什麼沒第一時間提出申訴了。幫學弟妹跟抒發怨氣各佔 60%、40%。
絕對不只是為了我自己,請大大放心。
35F:→ alog: 四年要面臨N個學生,如果他真的不OK應該也掰了 11/21 00:06
他只帶三年,算臨時兼課性質。怕的是他 3 年研替服完又跑回來當助理教授。
36F:→ maniaque: 先說說你幹了啥屌事如何???? 11/21 00:08
感謝大大熱心回復!我這篇 abstract 透漏的資訊的確太少,原本想保有匿名性,後來覺
得好像沒什麼差,那就公開好了。以下這篇是我前幾個月 po 的第一篇 (還沒公布身分):
https://www.facebook.com/cowbeiNTHU/posts/1381962991916834
簡單來說就是原本實驗做完自己應該檢查數據,但我們是兩人一組,另一位豬隊友當時就
說不用檢查了拉想趕快出實驗室去玩,我凹不過他只好先跟著出去,結果回寢室寫報告的
時候發現不小心小數點滑了一位,但助教方那邊有隨身碟備份數據,我不敢輕舉妄動,結
果講師便一口咬定我們沒做實驗。原本以為數據給助教備份就只是確保跟在實驗室的數據
一樣,沒想到原來是要檢查數據誤差。由於我和豬隊友對學業態度兩極,才會有時候綁手
綁腳的。
37F:→ maniaque: 肩膀呢?? 這四年下來,學會如何為自己的言行負責任了嗎?? 11/21 00:09
38F:→ maniaque: 別在瞎扯不關你的事,根本就是 "挾怨報復" ok ?? 11/21 00:10
挾怨報復,是,一定是。我只要想到那位講師也是挾怨報復在打成績,我就恨得牙癢癢。
完全不配為人師。更何況我當初教學評鑑好像還給 4 星還是 5 星,回想起來格外諷刺。
不應該把成績平等公平性也納入教學評鑑嗎?
39F:→ maniaque: 你四年前不討公平,現在在討公平,你對? 還是講師對? 11/21 00:12
時間不是重點,前面解釋過為什麼拖到現在才想到。
40F:→ maniaque: 相信大部分鄉民認為,當你寫下去之後,最後大概有很大的 11/21 00:12
41F:→ maniaque: 機率,貼公開信道歉,或者是被告上法庭,二選一 11/21 00:13
這正是讓我卻步的點......
42F:→ maniaque: 好阿,那今天換個角度來講,你跟講師梁子結下 11/21 00:13
43F:→ maniaque: 你貼了這篇之後,以後換成講師盯你 11/21 00:13
44F:→ maniaque: 你到哪個公司,講師就把你的豐功偉業告訴這家公司高層 11/21 00:14
45F:→ maniaque: 當然也會講說 "避免這家公司用到會翻底的員工" 11/21 00:14
46F:→ maniaque: ok ,那....他跟你做一樣的事情,你怎麼看待?? 11/21 00:15
47F:→ maniaque: 若你被火了,你要認賠,再找下一個公司? 還是不滿?? 11/21 00:15
這段我有想過,解釋一下,那個講師是物理系純血的 (學+直博+研替),但我是 EE/CS,光
職涯發展就不一樣。再者,私底下翻閱社群網站之後,才得知該名講師只是個喜歡窩在學
術界象牙塔做物理的邊緣人,但站在講台上可是非常風光,真的令人難以置信。
既然是邊緣人,就不可能認識太多業界的人了。不過您說的我會多加參酌。
48F:→ maniaque: 怎不想想,為何這四年來,沒聽聞過你學弟妹做了你現在想做 11/21 00:16
49F:→ maniaque: 的事? 這年頭應該是越年輕越嗆,越公民不服從才對吧? 11/21 00:17
50F:→ maniaque: 搞不好當你貼出文章,結果一堆學弟妹出來力挺,怎辦??? 11/21 00:17
51F:→ maniaque: 結果自己被自己放的炸彈炸翻天.... 11/21 00:17
好問題!普通物理實驗課是這樣,講師一開始是先講解器材使用方式,接著在黑板上寫出
操作事項,這邊完全沒有設計空間,都是一動一動規定死的,學生只要負責測量,紀錄數
據,然後講師就可以離開了。現在問題就來了,操作事項太多做不完 (有時間限制),有些
沒寫清楚,反正問題很多,後來就只規定數據誤差15%。那助教的職責呢?只要負責盯同學
的數據有沒有到15%就好,沒到就叫你重新測量,也完全不會指導你,寫到這裡心都涼了。
那其他同學是怎麼解決問題的呢?其實只要趁助教不注意的時候偷偷修一下數據,讓誤差
在15%以內就好了,挺簡單啊,但我就不想這麼做,我認為有詳實記錄實驗成果才有學習,
所以助教群挺討厭我們,直到有一次我們也打算嘗試修數據的做法,助教立馬就說OK,
寫到這裡心更涼了。反正說到底這門課就是浪費大家時間的課,大家都在自欺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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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P 幣會等我整理一下再行發放,請各位大大們不用著急。
另外,我會 PO 在這裡還是希望能多聽到法律上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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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F:→ CCWck: 講師認為你作弊給你爛成績 你指謫對方挾怨報復 11/21 02:47
當然是挾怨報復,如果我真有犯下不可原諒的錯,理應循正式規定處理或有更好理由,
而不是印象成績四字。
53F:→ CCWck: 如果你文章只是在說誤會這件事 應該不會有侮辱會誹謗的問題 11/21 02:58
54F:→ CCWck: 但你指謫"因情緒管理不佳與人際關係亂打成績" 就很難說了 11/21 02:59
謝謝大大解說!只要客觀詳實地記錄事實與經驗就可以了對吧。
55F:→ phlock27: 你據實傳述自身經驗是沒什麼問題的哦,講白點,你有沒 11/21 10:02
56F:→ phlock27: 講到涉及私德的內容;至於如果你要主張311,要具備 善意 11/21 10:02
57F:→ phlock27: 的要件哦,但在靠北版匿名發表的內容就看庭上怎麼認定 11/21 10:02
58F:→ phlock27: 了(笑 11/21 10:02
謝謝大大再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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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來說,根據各位大大的說明,只要詳實地記錄事情發生的經過與客觀的事實分析,
應該就不會踩到法律的地雷了。我依然會在近期內發文,只是會修正成客觀的筆觸。
再次感謝各位精通法律的大大們,所有批幣會在今天午夜前發放完畢。
另外,怎麼總感覺大家一直都站在講師那邊,是我的事由寫得不夠清楚嗎?!
※ 編輯: alan23273850 (123.193.38.80), 11/21/2017 22:03:43
59F:→ maniaque: 文章請不要把本版扯上, 11/21 22:12
60F:→ maniaque: 好漢做事好漢當,小叮做事小叮噹 11/21 22:12
61F:→ alan23273850: 請大大放心,從我貼的靠清連結就可以知道小弟我作風 11/21 22:15
62F:→ alan23273850: 一向異常謹慎,也因此才會上來請教各位意見 11/21 22:16
63F:→ maniaque: 紅包 360 直接退還樓主,還倒貼手續費40,請別再發給我,3Q 11/21 22:16
64F:→ alan23273850: 再次謝謝大大 11/21 2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