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therineyo (失業單身狗)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關於妨礙隱私
時間Mon Nov 20 18:22:02 2017
我的問題是這樣
我覺得ptt的管理者已經可以不依據任何條規就砍人帳號
或許這是虛擬之物
但我認為不合理也不可原諒
但我沒有概念這種隨意破壞別人的虛擬物應該要告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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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511173324.A.185.html
1F:噓 Lailungsheng: 你有付錢?告他…乞丐趕廟公 11/20 18:36
2F:→ Nipperdey: 何種權利受侵害? 11/20 18:42
3F:推 alog: 黑人問號.jpg 11/20 18:53
4F:→ hidog: 可以詢問帳號部... 11/20 19:06
5F:噓 Ulster: 提出告訴可以只表明事實不用表明適用法條 11/20 21:47
6F:噓 maniaque: 可見得...完全沒看遊戲規則,對吧..... 11/21 00:06
7F:噓 darkMood: 好笑罪。 11/21 02:25
8F:推 coffeeboy37: 哈哈,這問題其實還蠻有趣的~個人認為,有機會是刑法 11/21 15:12
9F:→ coffeeboy37: 第359條的無故刪除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 11/21 15:12
10F:→ coffeeboy37: 但問題在於刪你帳號的人本身有權管理該電磁紀錄,因 11/21 15:12
11F:→ coffeeboy37: 此目前粗略想一下,你至少必須證明他無權刪你帳號, 11/21 15:12
12F:→ coffeeboy37: 而且可能需要行為人明知他不能刪你帳號卻仍然刪除, 11/21 15:12
13F:→ coffeeboy37: 才有機會成立。但要證明上面所述的額外要件相當困難 11/21 15:12
14F:→ coffeeboy37: ,光契約類型及內容的解釋就可以搞死人,所以成功機 11/21 15:12
15F:→ coffeeboy37: 會微乎其微。其他先進有什麼想法嗎?還是覺得只要是 11/21 15:12
16F:→ coffeeboy37: 電磁紀錄管理者就不可能成立此罪呢? 11/21 15:12
17F:推 alog: 1) 當你註冊了PTT帳號,就該按照當初同意的服務條款進行,沒 11/21 15:56
18F:→ alog: 什麼話好說的,很多人連一般電信、租賃合約寫什麼都沒看然 11/21 15:56
19F:→ alog: 後只要出問題才那裡哀哀叫為什麼訂了這種條款 2) 該服務並沒 11/21 15:56
20F:→ alog: 有收費,而且學術網路也不能營利用途,因此未收費的情況下你 11/21 15:56
21F:→ alog: 也舉證不出什麼實質損失,例如:你花錢買寶物,結果因為一 11/21 15:56
22F:→ alog: 些不明爭議官方武斷收回,這還有的吵,曾經有類似的新聞出現 11/21 15:56
23F:→ alog: 過。3) 與其花這個時間跟站方爭這個還不如把時間用在對自己 11/21 15:56
24F:→ alog: 更有意義的地方上,真心懶得討論xd 11/21 15:56
25F:→ maniaque: PTT 沒有收你一分一毫就讓你使用.......記得這一點 11/21 15:57
26F:→ maniaque: 所以沒有所謂 無故刪除 他人電磁紀錄 11/21 15:58
27F:→ maniaque: 因為.....這是 PTT 的電磁紀錄.....:D 11/21 15:58
28F:推 coffeeboy37: 虛擬的東西也是有價值的,只是難以估計,縱然未花錢 11/21 16:24
29F:→ coffeeboy37: 購買亦然,而無償契約也不代表可以免責故意行為。另 11/21 16:24
30F:→ coffeeboy37: 外,我好奇的是刑359有無可能成立,但樓上二位似乎 11/21 16:24
31F:→ coffeeboy37: 比較像是在說民事請求賠償?還是認為難以證明損害價 11/21 16:24
32F:→ coffeeboy37: 值及無償可作為不成立刑359的理由呢?這部分我比較 11/21 16:24
33F:→ coffeeboy37: 看不懂,期待二位能幫忙解惑一下,感謝。最後,要說 11/21 16:24
34F:→ coffeeboy37: 一下,我不是原po,二位回我的感覺,讓我覺得你們誤 11/21 16:24
35F:→ coffeeboy37: 以為我是原po了。XD 11/21 16:24
36F:推 coffeeboy37: 就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一語,我覺得解釋 11/21 16:36
37F:→ coffeeboy37: 重點不在於設備所有權的歸屬,而是誰具有使用權。因 11/21 16:36
38F:→ coffeeboy37: 為在網路上,許多電磁紀錄不是存在帳號使用者自己的 11/21 16:37
39F:→ coffeeboy37: 電腦硬碟中,如雖然是在公用電腦上使用他人未登出的F 11/21 16:37
40F:→ coffeeboy37: B帳號亂發文,實務還是認定帳號擁有者為直接受害者, 11/21 16:37
41F:→ coffeeboy37: 有告訴權,而其並未擁有FB公司存取電磁紀錄的電腦或 11/21 16:37
42F:→ coffeeboy37: 硬碟,因此個人認為此罪重點在於使用權,而非存取電 11/21 16:37
43F:→ coffeeboy37: 磁紀錄載體之所有者。 11/21 16:37
44F:→ alog: 1) 因為還是要對原PO說xd 2) 電磁記錄歸屬或是處置,可以稍 11/21 16:50
45F:→ alog: 微參考「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裡面有歸 11/21 16:50
46F:→ alog: 屬以及處置方式的規範 11/21 16:50
47F:推 coffeeboy37: 啊,修正一下自己前面的說法,不是[設備使用權]問題 11/21 17:08
48F:→ coffeeboy37: ,是[設備內之電磁紀錄之使用權]問題,我原本條文斷 11/21 17:08
49F:→ coffeeboy37: 句斷成["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應 11/21 17:08
50F:→ coffeeboy37: 該用["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較合 11/21 17:08
51F:→ coffeeboy37: 理。 11/21 17:08
52F:→ coffeeboy37: 感謝a大,我再去看看你提供的資料 11/21 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