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cdona1d (麥當勞 ™)
看板LAW
標題[請益] 罪與罰的問題??
時間Sat Nov 18 20:54:13 2017
問題一:
假設我今天騎機車,為了閃避一隻貓,而把撞到路人甲(骨折),接著甲告我傷害。
後來法院基於緊急避難而不罰我(刑法第24條)。
請問一下,
1:“不罰“的意思是指“我沒犯傷害罪“嗎?
or
2:雖然我有犯傷害罪,但法官不罰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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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
甲今年13歲,甲把乙殺死。甲後來被依殺人罪起訴,法院基於甲只有13歲而不罰甲。
請問一下,
甲雖然"不罰",不罰的意思是指"甲沒有犯殺人罪"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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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gsh: 無罪的意思。不過這絕對不可能正當防衛,要也是緊急避難 11/18 20:55
2F:→ hiimjack: 一隻貓對一個人 這緊急避難也不成立吧 11/18 21:06
3F:推 a9301040: 問題不存在。外加本文本身就是侵權,改天麥當當告你, 11/18 21:10
4F:→ a9301040: 看你有沒有其他阻卻違法事由。本文站內收錄 11/18 21:10
對不起,我應該是題目設定錯誤了,我再改一下題目~~~
※ 編輯: Mcdona1d (220.133.248.113), 11/18/2017 21:34:02
5F:推 taoist9999: 犯罪階層理論,我國通說是採犯罪三階理論,也就是犯罪 11/18 22:34
6F:→ taoist9999: 分成三步驟來判斷是否成立: 11/18 22:35
7F:→ taoist9999: 構成要件該當性 11/18 22:35
8F:→ taoist9999: 違法性 11/18 22:35
9F:→ taoist9999: 有責性 11/18 22:35
10F:→ taoist9999: 11/18 22:36
11F:→ taoist9999: 問題一:因為具備刑法第24條法定阻卻違法事由,所以不 11/18 22:37
12F:→ taoist9999: 成立犯罪。 11/18 22:37
13F:→ taoist9999: 問題二:因為行為人符合刑法第18條,不具有責性,所以 11/18 22:38
14F:→ taoist9999: 不成立犯罪。 11/18 22:38
15F:→ taoist9999: 更正: 11/18 22:39
16F:→ taoist9999: 問題一:因為具備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11/18 22:39
17F:→ taoist9999: ,不具違法性,故不成立犯罪。 11/18 22:39
18F:→ taoist9999: 問題二:因為行為人符合刑法第18條第1款無責任能力, 11/18 22:40
19F:→ taoist9999: 不具有責性,故不成立犯罪。 11/18 22:40
20F:→ taoist9999: 11/18 22:41
21F:→ taoist9999: 只能說去翻刑法教科書。 11/18 22:42
22F:推 taoist9999: 另外,刑法上的不罰有可能是阻卻構成要件事由,也有可 11/18 22:44
23F:→ taoist9999: 能是阻卻違法事由,也有可能是阻卻罪責事由。 11/18 22:44
24F:→ taoist9999: 但無論是那一種,就不會成立犯罪。 11/18 22:45
25F:→ taoist9999: 都(更正) 11/18 22:46
26F:推 yufat: 第一個問題 故意傷害主觀構成要件就打掉了 過失傷害才會進 11/18 23:57
27F:→ yufat: 到違法性審查 再者緊急避難有法益衡量 沒那麼容易成立 11/18 2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