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eblast (giik)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想離職的話關於契約期限的計算問題
時間Sat Nov 4 00:08:55 2017
是這樣子
小弟的家人最近找到新工作
打算離開現在的公司
不過是這樣子的
公司的契約是三個月換約一次
就是換約之前要先簽個自願離職書結束現在的契約
然後再簽一個三個月的契約
直接續約不就好了嗎
不過總覺得這個步驟挺多餘的
查了一下,未滿三個月提離職不需要先預告
可以直接走人
不過在像這樣子續了第二次約之後過了十天
在法律上的認定是只有十天的契約
還是會把之前的也算進去,這樣子的話就必須提前告知了
另外公司有一條交接未滿十天直接離開者有懲罰
不過這應該只是公司隨便定來嚇人的而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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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165.22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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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yesohya: 三個月一簽違反勞基法機率不小 11/04 00:29
2F:→ maniaque: 就....規避勞基法......就醬....... 11/04 00:44
3F:→ saltlake: 避免給離職金? 11/04 00:45
離職金什麼的沒有差別吧,畢竟本來就沒期待過
現在的問題是直接走人會有什麼樣的後果
※ 編輯: feblast (115.165.228.81), 11/04/2017 01:15:06
4F:→ yesohya: 老板腦子正常沒事不正常我看過跟會計要錢被抖帳出來的 XD 11/04 01:22
5F:→ yesohya: PS.腦子正常的老板會寫好玩唬不過就算了 11/04 01:23
請問樓上說的是什麼意思,老實說看不太懂
※ 編輯: feblast (115.165.228.81), 11/04/2017 01:28:46
6F:推 alog: 1) 換約自填離職、再重新受僱,除非有雙方事先約定,這年資 11/04 05:18
7F:→ alog: 前後應該無法併計 2) 交接求好聚好散,會看工作內容哪些必 11/04 05:18
8F:→ alog: 須協助處理,依天數有沒有滿做為交接完成依據,若無滿天數進 11/04 05:18
9F:→ alog: 行懲罰,未必理由正當。 11/04 05:18
10F:→ sindyevil: 所以實際工作多久? 中間有無間隔? 有間隔又是多久? 11/04 13:18
中間沒有間隔啊,實際工作就是三個月又10天
※ 編輯: feblast (49.158.174.53), 11/04/2017 13:52:16
11F:→ sindyevil: 超過三個月就提前預告,該怎樣就怎樣. 11/04 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