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ue999 (FLY)
看板LAW
標題[問題] 人格權賠償的讓與
時間Fri Nov 3 20:46:42 2017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想請教先進 這條所說
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已起訴這部分 是指什麼情況? 如果被侵害人死亡
起訴後 繼承人可以主張 此人格損賠的請求權了嗎?
所以沒起訴前 他就不能繼承這請求權? 起訴後才可以?
這樣好像有點怪怪的 應該不是我想得這樣
不曉得這點 要怎解釋比較好?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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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aniaque: A發動請求權,以金錢賠償為請求->上訴期間A掛點 11/03 21:20
2F:→ maniaque: A的繼承人可以繼承該請求權訴訟人身分.... 11/03 21:20
3F:→ maniaque: 契約承諾? 和解不就是了? 也可以雙方打契約談和解 11/03 21:21
4F:→ sindyevil: 原告起訴後死亡,由被繼承人繼承承繼訴訟。 11/03 21:21
5F:→ maniaque: 若打完契約,A還沒拿到錢就葛屁,那A的繼承人還是可以討錢 11/03 21:22
6F:→ maniaque: 請求權訴訟進入程序,或已經和解,權利就已經成形. 11/03 21:23
7F:→ a9301040: 人格權是一身專屬權利,但起訴後就質變量化 11/03 21:32
8F:→ blue999: 感謝 11/04 15:30
9F:推 pukkapukey: 已起訴 限於原被侵權人提起始可,後承繼訴訟 11/07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