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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微罪嗎? 剛查過了一些資訊 一般網路拍賣交易 (非店家或營業登記者) 若收到瑕疵品或故障品 為何不算詐欺? (尤其對方也表明不願退貨款的話) 好像大部份都走民事或簡易庭和解 退款了事 更多的是..因為金額也不大..很多人就吞忍下去了 變成息事寧人 縱容? (因為一般認知....律師費五萬起) (而且這費用好像也不能要求列在對方支付賠償內容?) 最近有在研議或改善相關法條的聲浪嗎?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509136697.A.178.html
1F:推 hidog: 都退款了當然不構成詐欺 10/28 07:02
2F:→ pizzafan: 您是哪一方描述錯誤嗎? 是賣方寄出故障品 不接受退貨 10/28 07:15
3F:→ pizzafan: 掛網物件上並沒有描述是故障品 10/28 07:16
4F:→ pizzafan: 賣方就是故意不退錢 因為看準對方不會提告 (要花更多錢) 10/28 07:17
5F:→ pizzafan: 有fb或研究者 可以跟風或訂閱或贊助嗎?(詐騙應屬公訴罪) 10/28 07:20
6F:→ pizzafan: 應推動修法 ~ 不要放任人民之間的不信任 10/28 07:21
https://webptt.com/m.aspx?n=bbs/Gossiping/M.1509130022.A.2ED.html
7F:→ pizzafan: 另 不知道有沒有人研究 日本這類情形也多嗎? 也是微罪嗎 10/28 07:24
※ 編輯: pizzafan (111.242.69.192), 10/28/2017 07:26:24
8F:推 hidog: 你內文敘述的不清不楚誰知道事情經過到底是怎樣 10/28 08:19
9F:→ hidog: fb有社團在處理類似的問題,fb的話,幾日內黑貓有機會退錢 10/28 08:20
10F:→ hidog: 但是麻煩你先把重點描述清楚,不然誰知道事發經過是怎樣 10/28 08:20
11F:→ hiimjack: 一個東西壞掉有很多原因,就台灣運輸業壓榨勞工的情形來 10/28 08:24
12F:→ hiimjack: 看,也沒辦法保證貨物不是被積怨已久的員工摔壞的,既然 10/28 08:25
13F:→ hiimjack: 沒辦法證明是對方故意寄壞掉的給你,請走民事瑕疵擔保 10/28 08:25
14F:推 Lailungsheng: 貨運送東西用丟的也是平常。 10/28 09:40
15F:→ pizzafan: 抱歉我算有語病 實情是相機的ccd內部故障(不像郵務造成) 10/28 11:14
16F:→ pizzafan: 所以 一般收到貨品 屬故障不堪用 對方又不給退(超商到付 10/28 11:15
17F:→ pizzafan: 正常流程為如何? 拿東西到警局報案嗎? 10/28 11:16
18F:推 Lailungsheng: 沒有"換"的選項? 10/28 11:25
19F:→ pizzafan: 對方應該 非營業登記 非店家 10/28 11:35
20F:噓 darkMood: 有啊,修法要求你們只能到現場買東西啊......... 10/28 15:51
21F:→ pizzafan: 是可以要求物流中心(各大超商) 提供一個錄影空間(拆貨) 10/28 16:07
22F:→ pizzafan: 這樣也比樓上想法更進步吧? 10/28 16:07
23F:噓 yesohya: 你的想法就是自己都不用負責都叫別人提供重點是保障你? 10/28 17:06
24F:→ yesohya: 要不要般去朝鮮算了? 10/28 17:06
25F:→ pizzafan: 社會要互信 就是要促進提供更完善的保障 10/28 17:32
26F:→ pizzafan: 上面的方法只是回應那位 但那不是第一要務 10/28 17:33
27F:→ pizzafan: 我今年度起 賣過兩次昂貴物品 但對方無法面交 10/28 17:34
28F:→ pizzafan: 我都帶到郵局全程包裝錄影 進封之前 還開機錄影測試 10/28 17:35
29F:→ pizzafan: 大都三個月以上了 對方也無回應了 檔案才刪除 10/28 17:36
30F:→ pizzafan: 只是這種便宜的東西疏忽 被騙(不到一千塊) 就是太縱容了 10/28 17:37
31F:噓 a9301040: 保障要錢,你去實體店買吧 10/28 19:36
32F:→ sindyevil: 為啥超商要開闢專區?人家還不定有收你物流費用呢?哪天 10/28 22:24
33F:→ sindyevil: 是不是還要萬能的超商店員當收貨或出貨的證人?或者隨時 10/28 22:25
34F:→ sindyevil: 提供免費的錄影調閱光碟只是為了你單純的私人購物? 10/28 22:25
35F:→ sindyevil: 下單前本來就要查閱賣方公司狀況,如果價格不對稱或無法 10/28 22:26
36F:→ pizzafan: 健保都能納保了 為何法律就不能像健保? 10/28 22:27
37F:→ sindyevil: 透過商品頁面得知實際賣方資訊,這都是你的權利義務,但 10/28 22:27
38F:→ sindyevil: 這都和物流或寄存倉商無關. 10/28 22:27
39F:→ pizzafan: 尤其詐騙案應該納保及公訴罪 你說不夠錢 是詐騙的要多付 10/28 22:28
40F:→ sindyevil: 健保是社會公益憲法所定,你私人交易關國家啥是? 10/28 22:28
41F:→ pizzafan: 資源方面的調整並不是問題 而是要加重裁罰 讓惡的一方付 10/28 22:29
42F:→ sindyevil: 為啥你自己要給詐欺業者機會?別人買一千次都不會遇到一 10/28 22:29
43F:→ sindyevil: 次,是因為人家懂得挑選合規業者,是誰的問題? 10/28 22:30
44F:→ pizzafan: 惡人不付錢 你今天討回來也只是原款 既沒懲罰怎麼會進步 10/28 22:30
45F:→ sindyevil: 就算是中國,也不會再這裡論以詐欺,想想原因就知道了 10/28 22:30
46F:→ sindyevil: 另外除了通路和倉儲業者要提供更多資源,司法機關案件也 10/28 22:32
47F:→ sindyevil: 是多到爆炸,寧可人家有時間可以處理真正的刑案,也不想 10/28 22:33
48F:→ sindyevil: 懶得查證關己事務就可避免的個人財產法益案件,你又付多 10/28 22:34
49F:→ sindyevil: 少稅金或資源給司法單位了?民事案件就是民事案件,請付 10/28 22:34
50F:→ sindyevil: 費得到救濟機會,不要濫用刑事案件資源,好嗎? 10/28 22:35
51F:→ pizzafan: 總之消費者無法舉證 網上拍賣就可以繼續縱容瑕疵故障品? 10/28 22:35
52F:→ pizzafan: 不一定要定罪呀 10/28 22:39
53F:→ pizzafan: 只要有疑似過交易紀錄糾紛(未判) 讓別人可攤開查詢參考 10/28 22:41
54F:→ pizzafan: 也是個方法 讓其犯罪嫌疑 不至於下一次 10/28 22:41
55F:→ pizzafan: 網拍都實名制了(手機認證) 10/28 22:43
56F:→ pizzafan: 更進一步的 可查詢信用認證 也不難做的 10/28 22:44
57F:→ pizzafan: (對方當然也可選擇不參與 那就不交易) 10/28 22:44
58F:噓 Lailungsheng: 你選擇的賣家,有符合你說的那一堆條件?你還不是買 10/28 22:52
59F:→ Lailungsheng: 了… 10/28 22:52
60F:→ pizzafan: 因為現在又還沒那些制度呀 10/28 22:54
61F:→ pizzafan: 一般人會想說 才幾百塊 評價又上百的 不至於詐騙吧? 10/28 22:54
62F:→ pizzafan: 結果事實是仍然可容許 10/28 22:55
63F:→ pizzafan: 我是不知道別國的改善程度啦? 或台灣到底落後多少? 10/28 22:55
64F:→ pizzafan: 或又先進多少? 10/28 22:56
65F:→ pizzafan: 重點是 法律界給一般人的印象 就已經是縱容了 10/28 22:59
66F:→ pizzafan: 這不叫賺經驗 因為有網路交易以來也25年了 也一直沒改善 10/28 22:59
67F:→ pizzafan: 即便你認為受害者自身有問題 但受害者申訴統計 也是數據 10/28 23:51
68F:→ pizzafan: 也是應該要可以公開備查的項目 10/28 23:51
69F:→ pizzafan: 這樣若這個人有問題? 也比較容易受到大眾公評 10/28 23:51
70F:→ pizzafan: 而不是完全從缺 沒什麼輔助紀錄 10/28 23:52
71F:→ pizzafan: 例如像costco某人有在經常退貨 這個也該列入公開可查詢 10/28 23:53
72F:→ pizzafan: 她不一定要畔有沒有醉鴨 10/28 23:54
73F:→ pizzafan: 它不一定要判有沒有罪 但有公開備查紀錄 就可以防止縱容 10/29 00:12
74F:→ pizzafan: 你可能又說 它可以不參與呀 對 他有選擇權 10/29 00:13
75F:→ pizzafan: 但日後大眾就會漸漸習慣 養成去看這個參考值了 10/29 00:13
76F:→ pizzafan: 沒自願加入的 (因為也沒有強迫嘛) 你就會某程度不被認可 10/29 00:14
77F:→ pizzafan: 有點類似勞保舊制新制 讓你可以選擇嘛 又不強迫 10/29 00:15
78F:→ pizzafan: 但社會就可以因此進步了 10/29 00:16
79F:噓 a9301040: 你的資料才應該公開被查詢 10/29 00:33
80F:→ pizzafan: 樓上 你沒聽懂那個精神 我講得很清楚 10/29 08:35
81F:→ pizzafan: 你要對方有留下記錄可查 當然你自己也要可接受評信備查 10/29 08:36
82F:→ pizzafan: 你可以腹黑或負能量質疑別人也可能是爛人 10/29 08:38
83F:→ pizzafan: 但別人訴求的是更文明的演進 可能不是你懂的範圍 10/29 08:38
84F:噓 yesohya: 妳要的那不是文明的規範是把人當未開化的束縛 = = 10/29 09:02
85F:→ yesohya: 假設人都可能做壞事事先加以控制哪是文明啊 = = 10/29 09:03
86F:→ yesohya: 只有國民沒得選的政權的國民才會受到這種待遇 10/29 09:04
87F:→ yesohya: 你先去把那堆哲學的書啃完再來說文明別自己幻想與定義吧 10/29 09:05
88F:→ yesohya: 我出事,所以別人該...避免我下次再出事←不文明的思考 10/29 09:06
89F:→ pizzafan: 所以別人都可以走漏洞賣瑕疵品 就沒有改善方式嗎? 縱容? 10/29 09:39
90F:→ pizzafan: 什麼束縛? 我講的那是可以「自願選擇」去做的登記 10/29 09:41
91F:→ pizzafan: 你要反駁的可能是良民證或階級化吧? 10/29 09:41
92F:噓 a9301040: 就你最聰明,但會被騙是聰明到哪裡... 10/29 10:09
93F:→ a9301040: 講一堆東西,重點是不要貪小便宜而以 10/29 10:10
94F:噓 yesohya: 就她要一個它穩贏不輸的社會規則啊 XD 10/29 10:12
95F:噓 depravity: 蘋果三星各大招回的車廠都算詐欺好了? 10/29 11:59
96F:→ pizzafan: 兩位並沒有繼續~ 針對理論上盲點的敘述了 10/29 15:31
97F:→ pizzafan: 那變情緒用語 應該不是法律人談的 10/29 15:31
98F:噓 Lailungsheng: …這問題非關法律 10/29 15:58
99F:噓 rsstar: 惡人都沒有自覺的 10/29 17:30
100F:→ pizzafan: 您的惡人也是情緒用語 實在並無證據 10/29 21:35
101F:→ pizzafan: 若如此者 則反映問題的人都是惡人論處嗎?非常怪的法律人 10/29 21:35
102F:→ pizzafan: 本人第一次來這版 貴版上怎麼那麼多 檢討受害者在先! 10/29 21:36
103F:→ pizzafan: 長期來說 另有一種說法 就是 被騙的人都是自己貪心 10/29 21:37
104F:→ pizzafan: 這種道德式的說法 不能列入法律的判斷依據 10/29 21:37
105F:→ pizzafan: 更何況 其細部還有分別 10/29 21:38
106F:→ pizzafan: 第一 若受騙者 是為了獲取更多「金錢」 這才可算貪財者 10/29 21:38
107F:→ pizzafan: 第二 指責別人貪便宜? 實際上 這是全世界皆然的消費選擇 10/29 21:39
108F:→ pizzafan: 不然你能證明? 哪個世界的人特別喜歡當潘娜?專買貴東西? 10/29 21:40
109F:→ pizzafan: 不然請問 「貪便宜」? 有實際上列入哪個法條嗎? 算罪嗎 10/29 21:42
110F:→ pizzafan: 故知 這種道德式空洞用語 只淪為情緒用語 非法律人應為 10/29 21:43
111F:→ saltlake: 樓上這麼積極 打過幾次電話或親訪過你選區的立委? 10/29 23:43
112F:→ saltlake: 立法權限在立委 立委候選資格不以法律系畢業為要 10/29 23:44
113F:噓 malemma: 敘事不清不楚,想法剛愎自用。問的不是法律問題,求的不 10/30 06:57
114F:→ malemma: 是法律解答。 10/30 06:57
115F:→ pizzafan: 你有更好的解決方案嗎? 10/30 10:29
116F:→ pizzafan: 因為你無法舉證 所以也無法告對方詐騙 所以你是惡人? 10/30 10:35
117F:→ pizzafan: 不會有賣方 收錢方 來告買方詐騙的 法律在此失衡 不對等 10/30 10:36
118F:噓 sindyevil: 你的要求才會導致交易秩序失衡吧 10/30 10:39
119F:→ pizzafan: ok 我就是要問 如何導致交易秩序失衡 ? 10/30 10:48
120F:→ pizzafan: 請言之有物 不要像前幾位 淪為情緒用詞 10/30 10:49
121F:噓 yesohya: 怎麼不會 主張妳自己弄壞想來騙我的錢啊 10/30 10:49
我記得法是有分什麼剛性柔性或積極性消極性 所以可以稍微改個法條 "例如"說 : 網路交易非當面交易者 受買人可提起退還貨品及退款 此時賣方可以包裝前錄影自保 若賣方無自保之證據 理應退回款項 換句話說 得錢的受益方 本來就應該要提出自保的 (本人賣出金額較大的物品 都會這樣做 不用法律約定就自主做了 以防萬一) 只要有這條法條在 若沒人提出檢舉 也不會影響大眾目前現有的交易呀 相同的例子 我也剛好提給露天了 因為賣方有提出: 先給我正評 我才賣你 所以我前天已建議露天了 有人在走漏洞 您就可以在新增合約補上 : 「若賣方有要求 買方未收到物品 就先給正評行為 即可停權 並停止支付連」 因為只要有這法條 就可算違反內定契約了 你契約上沒寫入這條 就不能做這動作 (目前露天當然是說 停支付連須有法律成案) 這樣的提議算只是消極性的預防罷了 (因為是要有人提出 才會去做的) 所以也不會影響目前大眾一般人的交易 回到目前的法條呢? 則是只有提告方(或買方受害人) 需自提證據 這當然不對等! 因為受害人買方 只是要求退還款項 你是賣方 連這點都不能做的話 (這只是一種平等的要求) 顯然就是你有問題 其他 若認為這樣也不好的網友 請應要提出你的案例或論據反駁 而不是情緒用語 ※ 編輯: pizzafan (111.242.73.137), 10/30/2017 12:04:54
122F:→ pizzafan: 我剛剛才看對方歷來評價 他疑似賣很多民法書 看來相當懂 10/30 12:05
123F:噓 malemma: 所以你連案情都不說清楚,一味要求板友相信你是正義的一 10/30 12:18
124F:→ malemma: 方? 10/30 12:18
125F:→ pizzafan: 什麼叫案情說不清楚? 你是要討論案情? 還是解決方式? 10/30 12:21
126F:→ pizzafan: 還有 我也更沒這樣說 :「一味要求板友相信你是正義」 10/30 12:23
127F:→ pizzafan: 您做這樣的腦補 更有點可疑 10/30 12:23
128F:噓 yesohya: 這是民主社會如果你的要求跟多數不同不會變成法律的 XD 10/30 13:22
129F:→ pizzafan: yes i know 所以 當然要來嘗試提出與爭取呀 不是嗎? 10/30 13:29
130F:推 v3su: 精彩的一篇討論文 11/16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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