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ins (該隱)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免除或減免扶養義務-社會局來訪
時間Fri Oct 20 16:56:05 2017
各位先進大家好
今天下午社會局來訪說,因為「街友」未滿65歲
所以他們沒辦法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本人負起養「街友」的義務
希望我主動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免扶養義務的訴訟
這樣社會局後續比較好理處
想請問是不是我一定要先提出,不能等到某人65歲,再由社會局幫牠提出訴訟
謝謝解惑
註: 街友為本人生物學上的父親,只射不理,因為他覺得女兒是賠錢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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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aniaque: 你既然都這麼認知了,還怕被人家嘴不孝嘛?? ^_^ 10/20 17:14
2F:→ maniaque: 另外,假如你的人性還未泯滅的話,提一提,讓社會局好處理 10/20 17:17
3F:→ maniaque: 社會局提出訴訟,就是告你"遺棄罪" 10/20 17:18
4F:→ maniaque: 你現在提,只是提免除撫養義務的民事訴訟 10/20 17:18
5F:→ maniaque: 遺棄罪是刑事罪,免除撫養義務是民事,要選哪個?? ^_^ 10/20 17:18
6F:推 kery1120: 法律學上子女要養父母是原則~不用養父母是例外..例外要 10/20 17:30
7F:→ kery1120: 經過法院裁判認定~要不以後種種費用社會局都會來找你們 10/20 17:31
8F:→ taoist9999: 反正除非某人活不過65歲,否則你還是要上法院不是嗎? 10/20 18:18
9F:→ taoist9999: 現在當原告提,總比以後是被告好多了。 10/20 18:19
10F:→ taoist9999: 另外,法官是第三人,請不要用很情緒化的字眼來表達事 10/20 18:20
11F:→ taoist9999: 情,因為連我看了都覺得很刺眼。 10/20 18:21
12F:→ cains: 當你還是國小三年級時,牠在你睡到半夜,燒著牠不想看的黃 10/21 07:39
13F:→ cains: 色書刊,把全家都燻起來,那才叫刺眼 10/21 07:40
14F:→ cains: 謝謝其他先進的建議,我會找時間去法院辦理 10/21 07:41
15F:→ maniaque: 所以....仇恨放不下? 10/21 10:10
16F:推 Lailungsheng: 家務事不需跟外人討論,請自制 10/21 11:57
17F:推 yuraH: 該處理的事要自己處理好 別遷怒外人 10/21 1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