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ins (该隐)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免除或减免扶养义务-社会局来访
时间Fri Oct 20 16:56:05 2017
各位先进大家好
今天下午社会局来访说,因为「街友」未满65岁
所以他们没办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本人负起养「街友」的义务
希望我主动向法院提出免除或减免扶养义务的诉讼
这样社会局後续比较好理处
想请问是不是我一定要先提出,不能等到某人65岁,再由社会局帮牠提出诉讼
谢谢解惑
注: 街友为本人生物学上的父亲,只射不理,因为他觉得女儿是赔钱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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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aniaque: 你既然都这麽认知了,还怕被人家嘴不孝嘛?? ^_^ 10/20 17:14
2F:→ maniaque: 另外,假如你的人性还未泯灭的话,提一提,让社会局好处理 10/20 17:17
3F:→ maniaque: 社会局提出诉讼,就是告你"遗弃罪" 10/20 17:18
4F:→ maniaque: 你现在提,只是提免除抚养义务的民事诉讼 10/20 17:18
5F:→ maniaque: 遗弃罪是刑事罪,免除抚养义务是民事,要选哪个?? ^_^ 10/20 17:18
6F:推 kery1120: 法律学上子女要养父母是原则~不用养父母是例外..例外要 10/20 17:30
7F:→ kery1120: 经过法院裁判认定~要不以後种种费用社会局都会来找你们 10/20 17:31
8F:→ taoist9999: 反正除非某人活不过65岁,否则你还是要上法院不是吗? 10/20 18:18
9F:→ taoist9999: 现在当原告提,总比以後是被告好多了。 10/20 18:19
10F:→ taoist9999: 另外,法官是第三人,请不要用很情绪化的字眼来表达事 10/20 18:20
11F:→ taoist9999: 情,因为连我看了都觉得很刺眼。 10/20 18:21
12F:→ cains: 当你还是国小三年级时,牠在你睡到半夜,烧着牠不想看的黄 10/21 07:39
13F:→ cains: 色书刊,把全家都燻起来,那才叫刺眼 10/21 07:40
14F:→ cains: 谢谢其他先进的建议,我会找时间去法院办理 10/21 07:41
15F:→ maniaque: 所以....仇恨放不下? 10/21 10:10
16F:推 Lailungsheng: 家务事不需跟外人讨论,请自制 10/21 11:57
17F:推 yuraH: 该处理的事要自己处理好 别迁怒外人 10/21 1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