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5854859 (Uranus)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請問確認不動產經界之訴的原被告?
時間Wed Oct 18 13:56:30 2017
民事訴訟法的確認不動產經界之訴為固有必要共同之訴,在法律上要合一確定
因此在起訴時必須要將土地共有人(所有地、鄰地)全部提起
只是好奇當原地土地共有人包含鄰地所有人的情況下,該怎麼列原被告?
譬如今天涉及經界糾紛的A、B地,A的所有人為甲乙丙丁、B地的所有人為丙
如係A地所有人起訴,那麼丙即為該案之被告
但如果考量到合一確定,似乎又必須要將丙列為原告之一
但那樣不就會讓原、被告為同一人?甚至在實體審查中有衝突嗎?
以及在其他類型中這種原被告可能同一的情況還有嗎?實務上是怎麼處理的?
目前念到的書中似乎很少討論這部分,所以不太清楚
希望有好心人能幫我解答這些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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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73.3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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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5854859 (218.173.35.129), 10/18/2017 14:09:32
1F:推 a9301040: 合一確定必要是均列為當事人,不限原被告。不過,有實 10/18 14:58
2F:→ a9301040: 務見解認為確認訴訟僅以爭執之人為被告 10/18 14:58
嗯,常見到的例子就是共有物分割,起訴的共有人為原告而其他共有人列被告這樣
所以在這種情形裡只要有共列為當事人就符合「合一確定」的要件
只是今天看到了這個最高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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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56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定不動產界線或設置界標之訴,原告如係請求確定至一定界線之土地
屬於自己所有或非屬被告所有者,係屬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之訴,起訴之
原告不以全體共有人為必要,此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二項第五
款所定,因定不動產界線之訴訟,或設置界標涉訟者,係指不動產之經
界不明,或就經界有爭執而求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不同,不可不辨。
倘原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明示為確認何處為界址,而非請求一定界
線之土地屬於自己所有,即屬上開條款所指定不動產界線之訴訟。而定
不動產界線之訴訟,性質屬形成之訴,法院固可不受兩造當事人主張界
址之拘束,得本於調查結果定不動產之經界,
惟其定界址之結果對於土
地共有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故如未列相鄰土地共有人全體為當事人
,其訴訟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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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於經界之訴案件中,必須以各鄰地共有人全體為當事人
才有了若兩塊土地中有重疊到共有人時,該如何列原被告的疑惑
畢竟這和共有物分割好像......不太一樣?
所以在這樣的例子當中,只要有列進當事人中不限原被告就可以?
※ 編輯: p5854859 (218.173.35.129), 10/19/2017 00:04:21
3F:→ a9301040: 反過來問你,為何要有「合一確定」這個制度? 10/19 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