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5854859 (Uranus)
看板LAW
标题[问题] 请问确认不动产经界之诉的原被告?
时间Wed Oct 18 13:56:30 2017
民事诉讼法的确认不动产经界之诉为固有必要共同之诉,在法律上要合一确定
因此在起诉时必须要将土地共有人(所有地、邻地)全部提起
只是好奇当原地土地共有人包含邻地所有人的情况下,该怎麽列原被告?
譬如今天涉及经界纠纷的A、B地,A的所有人为甲乙丙丁、B地的所有人为丙
如系A地所有人起诉,那麽丙即为该案之被告
但如果考量到合一确定,似乎又必须要将丙列为原告之一
但那样不就会让原、被告为同一人?甚至在实体审查中有冲突吗?
以及在其他类型中这种原被告可能同一的情况还有吗?实务上是怎麽处理的?
目前念到的书中似乎很少讨论这部分,所以不太清楚
希望有好心人能帮我解答这些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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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18.173.35.129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508306193.A.829.html
※ 编辑: p5854859 (218.173.35.129), 10/18/2017 14:09:32
1F:推 a9301040: 合一确定必要是均列为当事人,不限原被告。不过,有实 10/18 14:58
2F:→ a9301040: 务见解认为确认诉讼仅以争执之人为被告 10/18 14:58
嗯,常见到的例子就是共有物分割,起诉的共有人为原告而其他共有人列被告这样
所以在这种情形里只要有共列为当事人就符合「合一确定」的要件
只是今天看到了这个最高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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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56号民事判决要旨:
按定不动产界线或设置界标之诉,原告如系请求确定至一定界线之土地
属於自己所有或非属被告所有者,系属确认不动产所有权之诉,起诉之
原告不以全体共有人为必要,此与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七条二项第五
款所定,因定不动产界线之诉讼,或设置界标涉讼者,系指不动产之经
界不明,或就经界有争执而求定其界线所在之诉讼不同,不可不辨。
倘原告应受判决事项之声明,明示为确认何处为界址,而非请求一定界
线之土地属於自己所有,即属上开条款所指定不动产界线之诉讼。而定
不动产界线之诉讼,性质属形成之诉,法院固可不受两造当事人主张界
址之拘束,得本於调查结果定不动产之经界,
惟其定界址之结果对於土
地共有人全体,必须合一确定,故如未列相邻土地共有人全体为当事人
,其诉讼当事人之适格即有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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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於经界之诉案件中,必须以各邻地共有人全体为当事人
才有了若两块土地中有重叠到共有人时,该如何列原被告的疑惑
毕竟这和共有物分割好像......不太一样?
所以在这样的例子当中,只要有列进当事人中不限原被告就可以?
※ 编辑: p5854859 (218.173.35.129), 10/19/2017 00:04:21
3F:→ a9301040: 反过来问你,为何要有「合一确定」这个制度? 10/19 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