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ltlake (SaltLake)
看板LAW
標題[問題] 知罪不舉與威脅換利
時間Mon Oct 16 09:56:41 2017
請問以下對於下面狀況各行為人可能的罪刑之分析適當否?
行人甲在紅燈的時候穿越道路 交警乙見狀將甲攔下欲開罰單
甲苦求家貧難以負擔 乙聞言心軟放過而未開罰
攤販丙從旁目擊乙未對甲闖紅燈開罰 乃要求乙對自己違規
於路邊擺攤行為不予開單 否則將告發乙不法圖利於甲
分析:
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1款
乙明知甲違法(指前條例之條項)卻未依法執行職務 使甲得到
免除罰金的不法利益(罰緩300) 但是乙本身未得利益 所以
不該當刑131的公務員圖利罪
丙違法於路邊擺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
第10款(罰緩1200-2400) 倘乙攝於丙之告發而縱放 丙將
得前述不法利益 從而丙該當刑346條第2項恐嚇得利罪
其他:
如果丙之要求為乙所拒 丙逕行告發甲之違法行為有效嗎?
丙需要甚麼證據?
乙雖未觸犯刑法 但是有違反甚麼警察內規嗎? 還是乙本就
有某種法規基礎做"選擇性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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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CWck: 行政罰法第19條 可以參考一下 輕罰本來就有免罰的裁量權 10/16 11:46
2F:→ CCWck: 揚言提告 不算惡害通知 不構成恐嚇 10/16 11:47
3F:→ maniaque: 告發是權力,但是...拿告發當作威脅籌碼...那就不一定. 10/16 12:30
4F:→ maniaque: 以丙的行為,恐嚇罪是可能成罪的..... 10/16 12:32
5F:→ maniaque: 當然,若丙要求被拒,憤而告發,那...就回到單純A的告發 10/16 12:34
6F:推 hidog: 印象中有拿告發當威脅最後恐嚇取財成立的判例 10/16 13:25
7F:推 ultratimes: 只有告發威脅的東西 也是上法院後能取得的東西才算 10/16 13:40
8F:→ ultratimes: 向對方要1千萬 對方不給 恐嚇上法院討這1千萬 無罪 10/16 13:41
9F:→ ultratimes: 但如果討的東西無關就有罪 10/16 13:41
10F:→ ultratimes: 像是給我1千萬不然舉發你逃漏稅 10/16 13:42
11F:→ ultratimes: 因為就算你直接告 你也不可能拿到1千萬 10/16 13:42
12F:→ ultratimes: 以上法院來恐嚇人家不成立恐嚇罪 以合法利益為限 10/16 13:43
13F:→ a9301040: 先念一下行政罰法,不要腦袋只有圖利圖利 10/16 16:03
14F:→ akey47742: 行政裁量輕則勸導重則開罰,本來就是行裁權 10/17 00:05
15F:→ akey47742: 可參99訴79 10/17 00:30
16F:→ akey47742: 但上面這則實務直接用貪污治罪條例就算你無得利也比圖 10/17 00:43
17F:→ akey47742: 利罪還恐怖 10/17 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