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ltlake (SaltLake)
看板LAW
标题[问题] 知罪不举与威胁换利
时间Mon Oct 16 09:56:41 2017
请问以下对於下面状况各行为人可能的罪刑之分析适当否?
行人甲在红灯的时候穿越道路 交警乙见状将甲拦下欲开罚单
甲苦求家贫难以负担 乙闻言心软放过而未开罚
摊贩丙从旁目击乙未对甲闯红灯开罚 乃要求乙对自己违规
於路边摆摊行为不予开单 否则将告发乙不法图利於甲
分析:
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8条第1项第1款
乙明知甲违法(指前条例之条项)却未依法执行职务 使甲得到
免除罚金的不法利益(罚缓300) 但是乙本身未得利益 所以
不该当刑131的公务员图利罪
丙违法於路边摆摊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2条第1项
第10款(罚缓1200-2400) 倘乙摄於丙之告发而纵放 丙将
得前述不法利益 从而丙该当刑346条第2项恐吓得利罪
其他:
如果丙之要求为乙所拒 丙迳行告发甲之违法行为有效吗?
丙需要甚麽证据?
乙虽未触犯刑法 但是有违反甚麽警察内规吗? 还是乙本就
有某种法规基础做"选择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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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CWck: 行政罚法第19条 可以参考一下 轻罚本来就有免罚的裁量权 10/16 11:46
2F:→ CCWck: 扬言提告 不算恶害通知 不构成恐吓 10/16 11:47
3F:→ maniaque: 告发是权力,但是...拿告发当作威胁筹码...那就不一定. 10/16 12:30
4F:→ maniaque: 以丙的行为,恐吓罪是可能成罪的..... 10/16 12:32
5F:→ maniaque: 当然,若丙要求被拒,愤而告发,那...就回到单纯A的告发 10/16 12:34
6F:推 hidog: 印象中有拿告发当威胁最後恐吓取财成立的判例 10/16 13:25
7F:推 ultratimes: 只有告发威胁的东西 也是上法院後能取得的东西才算 10/16 13:40
8F:→ ultratimes: 向对方要1千万 对方不给 恐吓上法院讨这1千万 无罪 10/16 13:41
9F:→ ultratimes: 但如果讨的东西无关就有罪 10/16 13:41
10F:→ ultratimes: 像是给我1千万不然举发你逃漏税 10/16 13:42
11F:→ ultratimes: 因为就算你直接告 你也不可能拿到1千万 10/16 13:42
12F:→ ultratimes: 以上法院来恐吓人家不成立恐吓罪 以合法利益为限 10/16 13:43
13F:→ a9301040: 先念一下行政罚法,不要脑袋只有图利图利 10/16 16:03
14F:→ akey47742: 行政裁量轻则劝导重则开罚,本来就是行裁权 10/17 00:05
15F:→ akey47742: 可参99诉79 10/17 00:30
16F:→ akey47742: 但上面这则实务直接用贪污治罪条例就算你无得利也比图 10/17 00:43
17F:→ akey47742: 利罪还恐怖 10/17 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