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ue999 (FLY)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民法838
時間Thu Sep 21 02:35:59 2017
民法838第三項: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想請教一下各位先進 這條的解釋
如果拆開來看應是
1.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
2.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設定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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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1.應是指 地上權 和該地上建築物 不能分別處分
上面2.這個 我有點疑問 什麼叫 不得分離而為設定其他權利?
是不是指說 要在地上權和建築物 設定相同定限物權得意思? 不能同時設不同
比如 地上權上設抵押權 也要在建築物上設抵押權 不能一個設抵押 一個設典權?
這樣嗎@@? 我有點不太了解這條文文義表達什麼
我知道這條文的用途 但我對於它要文義表達的意思 覺得有點怪怪的 好像不是很清楚
麻煩先進指正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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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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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lue999 (1.171.16.40), 09/21/2017 02:38:12
1F:→ yufat: 拆解錯誤。物權條文要懂幾乎都要看修法理由。修法理由第三 09/21 03:22
2F:→ yufat: 點有講。土地+建築物、土地+工作物,不能分開讓與,或分開 09/21 03:22
3F:→ yufat: 設定權利,以發揮經濟作用。 09/21 03:22
4F:→ yufat: 暈 土地應為地上權才對 09/21 03:23
5F:→ blue999: 我拆的就是你說的那樣阿@@ 我是問不得分離而為設定其他權 09/21 05:19
6F:→ blue999: 利 所以=不能分開設定權利? 意思是土地和建築物 要同時設 09/21 05:21
7F:→ blue999: 定相同的定限物權意思? 09/21 05:22
8F:→ blue999: 還是同時設定不同定限物權也可以@@?我不太了解這句意思 09/21 05:24
9F:→ maniaque: 個人認為....兩位應該都錯了 09/21 09:21
10F:→ maniaque: 是 "地上權" 與 "建築物" 兩者 "不可分離讓與" 09/21 09:22
11F:→ maniaque: 建築物是實體 地上權是權利,透過登記而形成 09/21 09:23
12F:→ maniaque: 所以,當事人 不能把 地上權 跟 建物 分開來賣錢 09/21 09:23
13F:→ maniaque: 有地上權,但地上不一定有建物存在 09/21 09:25
14F:→ maniaque: 有建物存在,不一定必然存有地上權 09/21 09:25
15F:→ maniaque: 然當兩者共同屬一時,所有人"就"不可以把兩者分開來賣 09/21 09:26
16F:→ maniaque: 個人認知大概就是這樣 09/21 09:31
m大你說的這個我知道 我是在問"不得分離而為設定其他權利"...........
17F:推 taoist9999: 地上權人與建築物或工作物所有權人為同一人時,須同 09/21 15:00
18F:→ taoist9999: 時處分或讓與兩種物權。例如:同時設定抵押權。 09/21 15:00
所以 它這句到底什麼意思? "不得分離而為設定其他權利" 要同時讓與兩種物權意思?
19F:→ maniaque: 不就講了嗎~~~ 09/21 15:24
20F:→ maniaque: 有地上權時,地上不一定蓋有建物 09/21 15:24
21F:→ maniaque: 換言之,此時該地上權就可以轉讓給他人 09/21 15:25
22F:→ maniaque: 可是,當建物已經蓋起來,此時地上權就不能再任意轉移 09/21 15:25
23F:→ maniaque: 你要轉移地上權,就要連同地上的建物一起轉讓 09/21 15:25
24F:→ maniaque: 同樣的,你要轉移建物,就要連地上權跟著一起轉移該受讓者 09/21 15:26
25F:→ maniaque: 地上權可以"抵押",抵押登記時, 要 "連建物一起抵押" 09/21 15:30
這個我知道 我是說 不得分離而為設定其他權利 它這寫的我看不懂
為什麼它不寫 不得分離而為讓與or需同時設定權利 而是寫 為設定其他權利?
如果建物 地上權都要抵押 是指條文中的"不得分離而為設定其他權利" 這段嗎
※ 編輯: blue999 (36.229.45.28), 09/21/2017 15:55:17
26F:推 taoist9999: 土地的地上權跟建物的所有權,同時作為抵押權擔保標 09/21 18:27
27F:→ taoist9999: 的物,實務上的作法就是寫在同一張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09/21 18:27
28F:推 taoist9999: 抵押權設定為物權行為,是狹義的處分行為。 09/21 18:31
29F:推 taoist9999: 民法第66條要旨:土地是物,建物也是物。 09/21 18:34
30F:推 taoist9999: 你看地政事務所,有土地所有權狀及建物所有權狀用來 09/21 18:36
31F:→ taoist9999: 分別表彰土地所有權人之所有權及建物所有權人之所有權 09/21 18:36
32F:→ taoist9999: 。 09/21 18:36
33F:→ taoist9999: 他項權利證明書則為表彰他項權利人之他項權利。 09/21 18:38
34F:→ taoist9999: 土地之地上權與建物之所有權,是不同的物權。 09/21 18:39
35F:推 a9301040: 地上權與建築物不得分離,設定其他權利,指單獨對地上權 09/21 19:50
36F:→ a9301040: 設定權利質權,或單獨對建築物設定抵押權。如果一個讓與 09/21 19:50
37F:→ a9301040: 或設定權利行為,將會影響建築物存續之權利均屬之 09/21 19:50
38F:→ a9301040: 凡拍賣將使建築物及基地利用權利歸屬不同人,解釋上均 09/21 19:52
39F:→ a9301040: 屬之 09/21 1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