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kimono (sakimo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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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強制執行法的起算時間點問題
時間Fri Sep 15 16:28:07 2017
強制執行法從第20條開始有關拘提管收的要件部分
目前的判例幾乎都限制起算時間點必須在開始強制執行之後才算數
例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56號
http://www.lawsnote.com/judgement/58e84c231155f8aaa8a542ad
「...判斷債務人是否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或是否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
為隱匿或處分之基準時點,應以開始執行時為斷...」
第20條應該比較沒有時間點的問題
就是債務人財產不夠清償強制執行的債權就請債務人提出報告...
這條的困難點在於如何舉證債務人不實報告
第22條開始
「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
有事實足認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
不知道這邊「履行義務」所指的是否為本法第25條所指的「債務人履行債務之義務」?
不知道法律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義務」的起訖時間是如何定義?
為何在強制執行法這邊的「履行義務」起算時間點會定義為「開始強制執行」?
難道債務人在開始強制執行之前不具有「履行義務」嗎?
又本次強制執行結束後且債權未完全受償難道債務人就不具有「履行義務」了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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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CWck: 義務(名詞)一直都在 但是"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 是要判斷的 09/15 16:49
2F:→ CCWck: 債務人欠錢 就有義務 但他沒錢 就沒"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 09/15 16:50
假設債權人有辦法舉證債務人在強制執行之前的時間「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
且「故不履行」的脫產行為導致強制執行無實益呢?
但目前法院似乎完全無視債權人的舉證內容
法院只要一句「開始強制執行之後才算數」就抗告駁回了
但按照法條似乎看不出有「開始強制執行之後才算數」這樣的限制存在
※ 編輯: sakimono (139.175.55.214), 09/15/2017 17:41:44
3F:→ CCWck: 你能舉證在"取得執行名義後" 有脫產行為 可以告發刑法356 09/15 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