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kimono (sakimono)
看板LAW
标题[讨论] 强制执行法的起算时间点问题
时间Fri Sep 15 16:28:07 2017
强制执行法从第20条开始有关拘提管收的要件部分
目前的判例几乎都限制起算时间点必须在开始强制执行之後才算数
例如 台湾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56号
http://www.lawsnote.com/judgement/58e84c231155f8aaa8a542ad
「...判断债务人是否显有履行义务之可能或是否就应供强制执行之财产
为隐匿或处分之基准时点,应以开始执行时为断...」
第20条应该比较没有时间点的问题
就是债务人财产不够清偿强制执行的债权就请债务人提出报告...
这条的困难点在於如何举证债务人不实报告
第22条开始
「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执行法院得依债权人声请或依职权命其提供担保或限期履行:
有事实足认显有履行义务之可能故不履行。
就应供强制执行之财产有隐匿或处分之情事。 」
不知道这边「履行义务」所指的是否为本法第25条所指的「债务人履行债务之义务」?
不知道法律上「债务人履行债务之义务」的起讫时间是如何定义?
为何在强制执行法这边的「履行义务」起算时间点会定义为「开始强制执行」?
难道债务人在开始强制执行之前不具有「履行义务」吗?
又本次强制执行结束後且债权未完全受偿难道债务人就不具有「履行义务」了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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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CWck: 义务(名词)一直都在 但是"显有履行义务之可能" 是要判断的 09/15 16:49
2F:→ CCWck: 债务人欠钱 就有义务 但他没钱 就没"显有履行义务之可能" 09/15 16:50
假设债权人有办法举证债务人在强制执行之前的时间「显有履行义务之可能」
且「故不履行」的脱产行为导致强制执行无实益呢?
但目前法院似乎完全无视债权人的举证内容
法院只要一句「开始强制执行之後才算数」就抗告驳回了
但按照法条似乎看不出有「开始强制执行之後才算数」这样的限制存在
※ 编辑: sakimono (139.175.55.214), 09/15/2017 17:41:44
3F:→ CCWck: 你能举证在"取得执行名义後" 有脱产行为 可以告发刑法356 09/15 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