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459427 (a459427)
看板LAW
標題[請益] 民法77、78、79
時間Sun Sep 3 11:08:00 2017
77條前段說「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78是針對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單獨行為,79是針對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契約
但單獨行為和契約不也都是意思表示嗎?所以是非這兩者之意思表示(ex共同行為)才適
用77是吧?
那為什麼王老師的書上純獲法律上利益的單獨行為可以適用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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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tentaikanso: 民法第77條但書。 09/03 11:32
2F:推 jouesy: 78、79 是沒經過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09/04 00:01
3F:推 jouesy: 77但書的意思是指,雖然你沒經過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是 09/04 00:04
4F:→ jouesy: 純獲法律上利益(ex.無償贈與給限制行為能力人、移轉所有 09/04 00:04
5F:→ jouesy: 權給限制行為能力人)、日常生活所必需(國中生買早餐) 09/04 00:04
6F:→ a459427: 樓上你說的我知道,但我的疑問是今天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 09/04 15:02
7F:→ a459427: 思表示時,必須得到法代的允許,也就是不管你做哪種法律 09/04 15:02
8F:→ a459427: 行為(這裡有沒有包含準法律行為我不確定)都要有法代的 09/04 15:02
9F:→ a459427: 允許,又78、79把單獨行為和契約這兩種法律行為特別拿出 09/04 15:02
10F:→ a459427: 來講,所以應該認為單獨行為與契約這兩種法律行為應該是 09/04 15:03
11F:→ a459427: 排除在77之外,因此應該也不適用77但書的規定 09/04 15:03
12F:推 tentaikanso: 就我的理解,民法第77條是原則性的規定,不會因為適 09/04 19:00
13F:→ tentaikanso: 用第78條、第79條就「不適用」。 09/04 19:00
14F:→ tentaikanso: 例如第77條但書的「日常生活所必需」之例外,最常舉 09/04 19:01
15F:→ tentaikanso: 的例子之一就是學生去超商買午餐,如果按照你的「適 09/04 19:02
16F:→ tentaikanso: 用第79條所以排除第77條」說法,那學生與超商間的買 09/04 19:03
17F:→ tentaikanso: 賣契約必須要經過法代事前同意,不然超商店員就要去 09/04 19:03
18F:→ tentaikanso: 詢問法代是否承認,不然買賣契約是效力未定? 09/04 19:04
19F:→ tentaikanso: 所以從規範目的來看,第77條是保障限制行為人的原則 09/04 19:05
20F:→ tentaikanso: 例外,而單獨行為與契約行為雖然是特別規範,但其未 09/04 19:05
21F:→ tentaikanso: 述及的部分,就要回歸到第77條來看。 09/04 19:06
22F:→ CCWck: 推薦原PO去看黃茂榮的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 09/04 23:27
23F:→ CCWck: 77是個不完全法條 沒有法律效果 78 79是有法律效果的 09/04 23:27
24F:→ CCWck: 法條競合中 構成要件"重合、包含、交集"的關係 要如何適用 09/04 23:28
25F:→ CCWck: 不適隨意解釋的 而是有一定的邏輯在裡面 09/04 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