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459427 (a459427)
看板LAW
标题[请益] 民法77、78、79
时间Sun Sep 3 11:08:00 2017
77条前段说「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
78是针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单独行为,79是针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契约
但单独行为和契约不也都是意思表示吗?所以是非这两者之意思表示(ex共同行为)才适
用77是吧?
那为什麽王老师的书上纯获法律上利益的单独行为可以适用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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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tentaikanso: 民法第77条但书。 09/03 11:32
2F:推 jouesy: 78、79 是没经过法定代理人之允许! 09/04 00:01
3F:推 jouesy: 77但书的意思是指,虽然你没经过法定代理人之允许,但是 09/04 00:04
4F:→ jouesy: 纯获法律上利益(ex.无偿赠与给限制行为能力人、移转所有 09/04 00:04
5F:→ jouesy: 权给限制行为能力人)、日常生活所必需(国中生买早餐) 09/04 00:04
6F:→ a459427: 楼上你说的我知道,但我的疑问是今天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意 09/04 15:02
7F:→ a459427: 思表示时,必须得到法代的允许,也就是不管你做哪种法律 09/04 15:02
8F:→ a459427: 行为(这里有没有包含准法律行为我不确定)都要有法代的 09/04 15:02
9F:→ a459427: 允许,又78、79把单独行为和契约这两种法律行为特别拿出 09/04 15:02
10F:→ a459427: 来讲,所以应该认为单独行为与契约这两种法律行为应该是 09/04 15:03
11F:→ a459427: 排除在77之外,因此应该也不适用77但书的规定 09/04 15:03
12F:推 tentaikanso: 就我的理解,民法第77条是原则性的规定,不会因为适 09/04 19:00
13F:→ tentaikanso: 用第78条、第79条就「不适用」。 09/04 19:00
14F:→ tentaikanso: 例如第77条但书的「日常生活所必需」之例外,最常举 09/04 19:01
15F:→ tentaikanso: 的例子之一就是学生去超商买午餐,如果按照你的「适 09/04 19:02
16F:→ tentaikanso: 用第79条所以排除第77条」说法,那学生与超商间的买 09/04 19:03
17F:→ tentaikanso: 卖契约必须要经过法代事前同意,不然超商店员就要去 09/04 19:03
18F:→ tentaikanso: 询问法代是否承认,不然买卖契约是效力未定? 09/04 19:04
19F:→ tentaikanso: 所以从规范目的来看,第77条是保障限制行为人的原则 09/04 19:05
20F:→ tentaikanso: 例外,而单独行为与契约行为虽然是特别规范,但其未 09/04 19:05
21F:→ tentaikanso: 述及的部分,就要回归到第77条来看。 09/04 19:06
22F:→ CCWck: 推荐原PO去看黄茂荣的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 09/04 23:27
23F:→ CCWck: 77是个不完全法条 没有法律效果 78 79是有法律效果的 09/04 23:27
24F:→ CCWck: 法条竞合中 构成要件"重合、包含、交集"的关系 要如何适用 09/04 23:28
25F:→ CCWck: 不适随意解释的 而是有一定的逻辑在里面 09/04 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