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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 我是債權人 對方是債務人 對方名下有不動產但早已簽定買賣合約預約賣給第三人且設定抵押權給第三人 因法令限制故尚未完成過戶 我目前已取得執行名義也已強制執行對方名下不動產 但因第三人已設定高額抵押權故拍賣無實益 (我取得執行名義時間點在對方簽訂買賣合約之後) 請問 接下來如果對方與第三人按照合約完成不動產過戶 這樣對方是否有觸犯刑法356條損害債權罪呢? 我有問過免費法律諮詢 律師們的見解都是 對方的過戶行為並不成立刑法356條損害債權罪 因為對方簽訂買賣合約時間點在我取得執行名義之前 對方純粹只是為了履行合約並沒有「犯意」 但如果對方都可以主張將時間點往前推回到簽訂買賣合約當時 那我是否也可以提出證據證明對方在簽訂買賣合約當時就已經具有脫產「犯意」了呢? 而不受限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也就是我取得執行名義之後 且這邊又提到 https://goo.gl/bgy8zR   如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   債務人才申請移轉登記且辦妥   縱使債務人成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時   債權人尚未取得執行名義   亦成立該罪名 所以我不清楚實務上對方這樣的不動產過戶到底算不算刑法的損害債權罪呢? 請問我現在就應該提告還是要等到對方完成過戶之後再提告呢? 假設我現在先提告一次 很可能檢察官不起訴因為損害債權罪不處罰未遂犯 那如果等對方完成過戶之後再第二次提告 請問這樣對方的罪責會加重嗎?因為對方明知故犯 但如果對方不怕人家對他提告刑事寧願罰錢坐牢也不願還錢 這樣提告刑事對我好像也沒有任何好處... 請問提告後已經有檢察官在調查了我還需要請律師嗎? 還是我在提告之前有必要請律師幫我寫訴狀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9.175.55.214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504344130.A.BDD.html
1F:→ a9301040: 不動產價金呢?搞錯重點 09/02 23:52
2F:→ a9301040: 買賣的第三人跟抵押第三人,是同一人? 09/02 23:53
不動產買賣合約有法院公證有價金交付是真實買賣 買賣價金對方拿走了我無從得知去向 買方第三人跟抵押權第三人是同一人 因為這是預約買賣買方要設定抵押權擔保已交付給賣方的價金 目前民事上已經無路可走了(或是機會渺茫而且還要再花錢) 所以想知道刑事上是否還有機會(至少不必再花太多錢) (之前為了取得執行名義以及強制執行已經花了十幾萬了) ※ 編輯: sakimono (139.175.55.221), 09/03/2017 09:02:28
3F:→ akey47742: 絕對是請律師寫訴狀,檢察官不是你的委任律師, 09/03 11:45
4F:→ akey47742: 要詳細的研究案情分析利弊請委託律師 09/03 11:46
5F:→ akey47742: 你的訴訟標的如果大於律師費,有甚麼道理不請律師嗎 09/03 11:47
6F:推 kery1120: 正常買賣不會構成犯罪 09/03 11:51
7F:→ kery1120: 你若查封住,對方就不能履行過戶了,剩下的就是抵押權, 09/03 11:53
8F:→ kery1120: 看你能不能證明抵押債權不存在 09/03 11:53
抵押權就是用來擔保買方已交付給賣方的價金 告這一條幾乎不可能勝訴
9F:→ kery1120: 照你所述,對方應該已經取得買賣價金,可以命報告財產, 09/03 11:58
10F:→ kery1120: 不為報告再看看要不要拘提管收 09/03 11:58
我已經有依據強制執行法第22條向執行法院提出民事聲請狀 但據說強制執行法的拘提管收幾乎沒有人成功過 除非是欠稅大戶那種才會成立
11F:→ akey47742: 拘提管收那是行政執行官的權責吧 09/03 12:06
12F:→ akey47742: 不動產標的動不動就幾百幾千萬你為甚麼會在意花錢 09/03 12:08
因為對方從一開始就是計劃要脫產一毛錢也不想還 提告刑事就算對方被罰錢被關對我並沒有任何「實質利益」 主要還是看對方會不會害怕我對他提告刑事然後私下跟我和解撤告 但我覺得對方應該不會怕我對他提告刑事 而且我也還不確定是否一定告的成損害債權罪
13F:→ a9301040: 契約成立,以及價金交付在你取得執行名義前或後? 09/03 12:15
買賣契約成立價金交付在前 我取得執行名義在後 不過對方欠我錢的事實發生在買賣契約成立之前 且買方說他只是個不知情的第三人 所以我也無從依據民法244條來撤銷該買賣契約 我主要的問題是 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之後 債務人才將名下不動產過戶給別人 是不是就「一定」會成立刑法356條損害債權罪 還是說「不一定」會成立 例如此處債務人的過戶行為可以解釋成 單純為了履行買賣合約沒有「犯意」故不構成此罪 ※ 編輯: sakimono (139.175.55.214), 09/03/2017 13:51:31
14F:→ akey47742: 實務上債權人取得債權憑證,但所載債權尚未全部受清償 09/03 14:07
15F:→ akey47742: 之前,若債務人另行處分其財產,仍有可能構成 09/03 14:08
16F:→ akey47742: 但實質認定你還是找個比較了解你情況的律師比較好 09/03 14:12
17F:→ akey47742: 所謂於受強制執行之際是指在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後,強制 09/03 14:15
18F:→ akey47742: 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前之期間而言 09/03 14:15
但我猜債務人可以主張 他在簽訂買賣合約當時就已經完成「處分」了 之後的過戶行為純粹只是為了履行合約並非處分名下財產 債務人這樣解釋應該也很合理 所以我才想說既然債務人都可以將過戶行為往前回推到買賣合約當下 那我是否也可主張債務人在簽訂買賣合約當時就已經具有脫產「犯意」 而不用受「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的約束 ※ 編輯: sakimono (139.175.55.214), 09/03/2017 14:22:52
19F:→ akey47742: 不用猜對方怎麼主張,因為假設情況太多往往都是要真的 09/03 14:26
20F:→ akey47742: 成案才會知道對方主張甚麼法條及依據,法律程序就是這 09/03 14:28
21F:→ akey47742: 樣一步一步走,所以才叫你問律師 09/03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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