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kimono (sakimo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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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请问这样是否成立刑法损害债权罪?
时间Sat Sep 2 17:22:08 2017
假设
我是债权人
对方是债务人
对方名下有不动产但早已签定买卖合约预约卖给第三人且设定抵押权给第三人
因法令限制故尚未完成过户
我目前已取得执行名义也已强制执行对方名下不动产
但因第三人已设定高额抵押权故拍卖无实益
(我取得执行名义时间点在对方签订买卖合约之後)
请问
接下来如果对方与第三人按照合约完成不动产过户
这样对方是否有触犯刑法356条损害债权罪呢?
我有问过免费法律谘询
律师们的见解都是
对方的过户行为并不成立刑法356条损害债权罪
因为对方签订买卖合约时间点在我取得执行名义之前
对方纯粹只是为了履行合约并没有「犯意」
但如果对方都可以主张将时间点往前推回到签订买卖合约当时
那我是否也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对方在签订买卖合约当时就已经具有脱产「犯意」了呢?
而不受限於「将受强制执行之际」也就是我取得执行名义之後
且这边又提到
https://goo.gl/bgy8zR
如债权人取得执行名义後
债务人才申请移转登记且办妥
纵使债务人成立不动产买卖契约时
债权人尚未取得执行名义
亦成立该罪名
所以我不清楚实务上对方这样的不动产过户到底算不算刑法的损害债权罪呢?
请问我现在就应该提告还是要等到对方完成过户之後再提告呢?
假设我现在先提告一次
很可能检察官不起诉因为损害债权罪不处罚未遂犯
那如果等对方完成过户之後再第二次提告
请问这样对方的罪责会加重吗?因为对方明知故犯
但如果对方不怕人家对他提告刑事宁愿罚钱坐牢也不愿还钱
这样提告刑事对我好像也没有任何好处...
请问提告後已经有检察官在调查了我还需要请律师吗?
还是我在提告之前有必要请律师帮我写诉状吗?
谢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39.175.5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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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9301040: 不动产价金呢?搞错重点 09/02 23:52
2F:→ a9301040: 买卖的第三人跟抵押第三人,是同一人? 09/02 23:53
不动产买卖合约有法院公证有价金交付是真实买卖
买卖价金对方拿走了我无从得知去向
买方第三人跟抵押权第三人是同一人
因为这是预约买卖买方要设定抵押权担保已交付给卖方的价金
目前民事上已经无路可走了(或是机会渺茫而且还要再花钱)
所以想知道刑事上是否还有机会(至少不必再花太多钱)
(之前为了取得执行名义以及强制执行已经花了十几万了)
※ 编辑: sakimono (139.175.55.221), 09/03/2017 09:02:28
3F:→ akey47742: 绝对是请律师写诉状,检察官不是你的委任律师, 09/03 11:45
4F:→ akey47742: 要详细的研究案情分析利弊请委托律师 09/03 11:46
5F:→ akey47742: 你的诉讼标的如果大於律师费,有甚麽道理不请律师吗 09/03 11:47
6F:推 kery1120: 正常买卖不会构成犯罪 09/03 11:51
7F:→ kery1120: 你若查封住,对方就不能履行过户了,剩下的就是抵押权, 09/03 11:53
8F:→ kery1120: 看你能不能证明抵押债权不存在 09/03 11:53
抵押权就是用来担保买方已交付给卖方的价金
告这一条几乎不可能胜诉
9F:→ kery1120: 照你所述,对方应该已经取得买卖价金,可以命报告财产, 09/03 11:58
10F:→ kery1120: 不为报告再看看要不要拘提管收 09/03 11:58
我已经有依据强制执行法第22条向执行法院提出民事声请状
但据说强制执行法的拘提管收几乎没有人成功过
除非是欠税大户那种才会成立
11F:→ akey47742: 拘提管收那是行政执行官的权责吧 09/03 12:06
12F:→ akey47742: 不动产标的动不动就几百几千万你为甚麽会在意花钱 09/03 12:08
因为对方从一开始就是计划要脱产一毛钱也不想还
提告刑事就算对方被罚钱被关对我并没有任何「实质利益」
主要还是看对方会不会害怕我对他提告刑事然後私下跟我和解撤告
但我觉得对方应该不会怕我对他提告刑事
而且我也还不确定是否一定告的成损害债权罪
13F:→ a9301040: 契约成立,以及价金交付在你取得执行名义前或後? 09/03 12:15
买卖契约成立价金交付在前
我取得执行名义在後
不过对方欠我钱的事实发生在买卖契约成立之前
且买方说他只是个不知情的第三人
所以我也无从依据民法244条来撤销该买卖契约
我主要的问题是
债权人取得执行名义之後
债务人才将名下不动产过户给别人
是不是就「一定」会成立刑法356条损害债权罪
还是说「不一定」会成立
例如此处债务人的过户行为可以解释成
单纯为了履行买卖合约没有「犯意」故不构成此罪
※ 编辑: sakimono (139.175.55.214), 09/03/2017 13:51:31
14F:→ akey47742: 实务上债权人取得债权凭证,但所载债权尚未全部受清偿 09/03 14:07
15F:→ akey47742: 之前,若债务人另行处分其财产,仍有可能构成 09/03 14:08
16F:→ akey47742: 但实质认定你还是找个比较了解你情况的律师比较好 09/03 14:12
17F:→ akey47742: 所谓於受强制执行之际是指在取得强制执行名义後,强制 09/03 14:15
18F:→ akey47742: 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前之期间而言 09/03 14:15
但我猜债务人可以主张
他在签订买卖合约当时就已经完成「处分」了
之後的过户行为纯粹只是为了履行合约并非处分名下财产
债务人这样解释应该也很合理
所以我才想说既然债务人都可以将过户行为往前回推到买卖合约当下
那我是否也可主张债务人在签订买卖合约当时就已经具有脱产「犯意」
而不用受「将受强制执行之际」的约束
※ 编辑: sakimono (139.175.55.214), 09/03/2017 14:22:52
19F:→ akey47742: 不用猜对方怎麽主张,因为假设情况太多往往都是要真的 09/03 14:26
20F:→ akey47742: 成案才会知道对方主张甚麽法条及依据,法律程序就是这 09/03 14:28
21F:→ akey47742: 样一步一步走,所以才叫你问律师 09/03 1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