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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在臉書罵人龜蛋 法官追打卡紀錄定罪 〔記者吳政峰、黃捷/台北報導〕台北市戴姓男子透過臉書,罵藍姓男子「龜蛋」,被依 公然侮辱罪送辦,戴男卻當庭要士林地院法官拿出IP(電腦網路位址),舉證他跟罵人帳 號是同一人,但臉書只限定殺人等9種犯罪供我國司法單位查詢IP與註冊資料,卻不包括 公然侮辱罪這類的輕罪;但法官也不是省油的燈,依該帳號的打卡紀錄、留言、照片,傳 喚曾被標記與留言的人比對,確定戴男就是罵人帳號的使用者,判他拘役30日,得易科罰 金3萬元。 臉書限定9種犯罪 供司法單位查IP 戴男去年8月利用同名臉書帳號,在網路臉書社團與藍男大吵UBER議題,並以「龜蛋」羞 辱,藍男憤而向北市內湖警分局提告公然侮辱,士林地檢署認為事證明確,予以起訴。 戴男躲在臉書保護傘下,出庭時有恃無恐地指出,帳號並非他本人使用,要求法官提出帳 號登入的IP與註冊資料,甚至還嗆網路遊戲中,殺人也不會被判殺人罪,臉書也是遊戲, 人格權不應無限擴張。 戴男的刁難舉動並未讓法官卻步,法官轉而調閱該帳號的打卡紀錄,發現他曾在一間貿易 公司打卡,下方一名陳男留言「感謝學長蒞臨」,於是傳喚陳男到庭說明。 陳男到庭供稱,留言指的學長就是戴男無誤,因為當天戴男蒞臨他的貿易公司,他才會留 言感謝。 法官還根據留言、照片比對查證 法官又點閱該帳號的照片,見有名男子與戴男神似,與1輛貨車合照,便傳喚貨車公司的 老闆作證,這名老闆恰巧是戴男的舅舅,老闆也指認照片中的男子就是戴男。 該帳號另有一張重機照,法官依車牌號碼找車主,發現車子登記在1間印刷公司名下,而 戴男就是該公司負責人;法官又查詢該重機ETC資料,發現綁定的電話號碼就是戴男的手 機。 種種跡象顯示,該帳號就是戴男本人使用,但戴男仍不斷狡辯,甚至聲稱已經7年沒玩臉 書,不過法官查出,他3年前也曾用同名臉書帳號罵人被訴,足證辯詞不可採信,判他有 罪。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119401 這個案子我覺得好奇怪 1.調閱證據不是檢察官的工作嗎? 法官可以主動去調查對被告不利證據?? 2.臉書就已經不提供ip了,法官還去找其他證人來作證??? 如果照法官這個邏輯,那提告妨害名譽的時候的時候 警察局如果回文說"臉書不提供ip故找不到人 " 是否可以用此案例來申訴警察瀆職了? 只要那個帳號的朋友或者可能認識那個帳號的人通通都傳來當證人,用這種方式的話 我想大多數的臉書妨害名譽案件都不會"查無此人"了。 2-1 當初太陽花打人的警察找不到人也很簡單啊,每一間警局傳幾個人來當證人具結一下 肯定找的到人的 可是法官為甚麼不敢這樣做? 是不是因為這樣不合法阿?? 3.就算法官能證明該帳號確實曾經是戴男所使用,再拿不到關鍵ip的情況下 也無可能證明事發當時是戴姓男子在使用該帳號,法官怎麼能自行臆測有罪呢? 4.我找不到這個判決書 好奇怪.. 大家不覺得這個案子很特別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1.194.93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504230196.A.8A0.html ※ 編輯: CSMUck (223.141.194.93), 09/01/2017 09:44:58
1F:推 hidog: 新聞可能跟實際情況有所出入阿...先查判決書吧 09/01 09:48
2F:→ dreamsletter: 105,易,718 09/01 10:34
3F:推 Lailungsheng: 應該是態度太雞巴,法官不開心 09/01 12:22
4F:推 maniaque: 很簡單的藐視司法. 09/01 12:32
5F:→ maniaque: 法官本來就有義務釐清事實. 09/01 12:32
6F:推 volkov: 其實,這應該是檢察官要做的事 09/01 12:51
7F:推 justicesword: 刑事訴訟法目的首在發現真實,法院依法本自得職權 09/01 13:19
8F:→ justicesword: 調查 09/01 13:19
9F:→ Nipperdey: 被告態度差到連法官都看不下 09/01 13:53
10F:→ wallachia: 對法官嘲諷吧...... 09/01 14:19
11F:推 lostsky93: 大概是開庭態度很囂張,被電了 09/01 15:20
12F:→ taoist9999: 我也認為這部分應該是要由檢察官舉證,因為都有最高法 09/01 15:25
13F:→ taoist9999: 院決議了。 09/01 15:25
14F:→ taoist9999: 不過對於刑訴第163條第2項但書的最高法院決議,我覺得 09/01 15:26
15F:→ taoist9999: 怪怪的就是了。 09/01 15:26
16F:→ taoist9999: 明明法文是「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 09/01 15:27
17F:→ taoist9999: 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還能解釋成 09/01 15:27
18F:→ taoist9999: 「且」。 09/01 15:27
19F:→ taoist9999: 不過如果是依據改良式當事人原則的話,由檢察官舉證是 09/01 15:30
20F:→ taoist9999: 比較說得過去的。 09/01 15:30
21F:→ Firenzea: 起訴就需要證據了 這些資料可能是告訴人很不爽 提供給檢 09/01 16:16
22F:推 a9301040: 犯後態度惡劣XD飯可以亂吃,話不要亂講,哈 09/01 16:16
23F:→ Firenzea: 察官調查 指證歷歷說這個帳號使用者就是被告 09/01 16:17
24F:推 tentaikanso: 也有可能是看到判決書有寫,就認為全都是法官的舉證 09/01 23:21
25F:→ tentaikanso: 不是沒有判決書記載兩造主張,被記者當成法院認定的 09/01 23:23
26F:→ tentaikanso: 情形發生。 而且最高院101年第2次刑庭決議就把法院職 09/01 23:23
27F:→ tentaikanso: 權調查限縮至對被告有利的部分,那時候還有老師難得 09/01 23:24
28F:→ tentaikanso: 氣憤的投書一般媒體批評把法院變成被告辯護律師。 09/01 23:24
29F:→ a9301040: 通常是法官剪貼兩造中有理由一造理由XD當法官只有一個 09/01 23:33
30F:→ a9301040: 子辦太閒喔 09/01 23:33
31F:推 jaannddyy: 這司法官好閒喔,沒有其他刑事案件要處理了嗎 09/02 00:14
32F:→ jaannddyy: 大概是被告真的態度太機車哈哈 09/02 00:15
33F:→ jaannddyy: 而且龜蛋到底是什麼?烏龜蛋? 09/02 00:16
34F:→ Firenzea: 判決書有提到證人在偵查中就來過惹...法官才沒這麼閒 09/03 00:47
35F:→ Firenzea: 最希望被告有罪的人不是檢察官也不是法官 是告訴人 09/03 00:47
36F:→ Firenzea: 告訴人才有那個時間和心情去被告的臉書地毯式搜索 09/03 00:48
37F:→ Firenzea: 我認為是告訴人提供這些資料的可能性比較大 09/03 00:48
0.原告蒐集被告的照片 有找到臉書打卡紀錄跟"公司車牌" 1.公司負責人的舅舅作證證明他就是臉書帳號本人 (檢察官有事先說""三等親可以不用作 證"") (豬隊友+1) 2被告說帳號7-8年前就沒再用了 也不是用本名等等,但103年就有被告 過妨害名譽了,而且被告於該案偵查中自承上開言詞均係其所為 (之前自己都承認了還用這個爛理由來凹...) 3雖然調閱不到IP,但從以上兩點來判斷 足以確認是臉書帳號本人 4.被告臉書使用本名而且放了多張本人生活照,足以使他人由該資料連結到社會上之真實 人格, 5.三個法官都是母的 被告一定不帥 結論:被告沒做功課就硬凹 而且被親戚出賣 答辯方向錯誤 而且不是第一次被告 ※ 編輯: CSMUck (223.141.194.93), 09/03/2017 06:41:30
38F:→ yesohya: 被告還是被偷天換日了,檢察官要證明的不是她是帳號持有 09/05 14:36
39F:→ yesohya: 人,是那些是他PO的 這還是不一樣的 XD 09/05 14:37
40F:→ Firenzea: 因為被告說他沒在上臉書之類的...可事情不是這樣 09/05 19:50
41F:→ Firenzea: 如果被告被盜帳號其實臉書有登入紀錄 被告又不提出反駁 09/05 19:51
42F:→ Firenzea: 那不是會被認為就是被告po的嗎? 09/05 19:51
43F:→ yesohya: 把這擴大到大事 冤獄就是這樣來的 XD 09/07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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