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8712003 (阿宏)
看板LAW
標題[問題] 知悉
時間Fri Aug 25 22:09:55 2017
甲 蒙面打了乙
用存證信函的方式
告訴乙 是甲打了乙
七個月後
乙若未收到存證信函 乙能否能主張未知悉而主張還在告訴期之內
乙若有收到存證信函 是否依然在告訴期之內?
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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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taoist9999: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 08/25 22:45
2F:→ taoist9999: 時,發生效力。(民法§95 Ⅰ) 08/25 22:45
3F:→ taoist9999: 乙如果收到存證信函的話,可能要舉證為何不知道存證信 08/25 22:47
4F:→ taoist9999: 函的內容(即甲打乙之事實)。 08/25 22:47
5F:→ taoist9999: 至於告訴乃論之罪的六個月告訴期間是自告訴權人知悉犯 08/25 22:49
6F:→ taoist9999: 人之時起開始計算。(刑事訴訟法§237 Ⅰ要旨參照) 08/25 22:50
7F:→ taoist9999: 所以乙如果沒有收到存證信函的話,未逾告訴期間。因為 08/25 22:52
8F:→ taoist9999: 乙根本不知道誰是犯人,告訴期間尚未起算。 08/25 2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