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fl821002 (章魚哥)
看板LAW
標題[問題] 以原就被
時間Tue Aug 22 15:56:35 2017
請問一下以原就被原則的規範是指哪種情況
假設A為原告 B為被告 A要告B詐欺以及背信那請問A要到哪個地方告
A的戶籍地在臺北 住址在新北
B的戶籍地在桃園 但由於目前服役中 服役地點在臺南 當時犯案地點在基隆
由於當時A提告時B尚未服役 理應在B的戶籍地桃園開庭 但後續因為服役 長時間都在臺南
被告可以申請就近在臺南開庭嗎
那原告不就反而吃虧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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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aplaceDemon: 你自訴的話才是原告 不然檢察官才是原告 08/22 16:04
2F:→ bfl821002: 那去派出所報案的那種 算哪個 08/22 16:29
3F:推 hidog: 去派出所 你是告訴人 檢查官是原告 08/22 16:58
4F:推 yufat: ......沒有吃虧 告訴人不必到庭 除非當證人 有證人日旅費可 08/22 17:42
5F:→ yufat: 領 08/22 17:42
6F:→ Ulster: .... 08/22 17:52
7F:→ TheMidnight: 何謂吃虧 ? 08/22 18:15
8F:→ a9301040: 就是佔便宜 08/22 18:40
9F:→ bfl821002: 所以此題被告可以在桃園打到一半移交至臺南打嗎 08/23 00:32
10F:推 ultratimes: 實務上並沒有這回事,否則就不會有人故意去離被告很遠 08/23 08:15
11F:→ ultratimes: 的地方提告,找被告麻煩的人了 08/23 08:15
12F:→ hidog: 會被轉到犯罪地所在的法院吧 08/23 08:48
13F:→ dreamsletter: 我記得是犯罪發生地為主捏 08/23 2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