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fl821002 (章鱼哥)
看板LAW
标题[问题] 以原就被
时间Tue Aug 22 15:56:35 2017
请问一下以原就被原则的规范是指哪种情况
假设A为原告 B为被告 A要告B诈欺以及背信那请问A要到哪个地方告
A的户籍地在台北 住址在新北
B的户籍地在桃园 但由於目前服役中 服役地点在台南 当时犯案地点在基隆
由於当时A提告时B尚未服役 理应在B的户籍地桃园开庭 但後续因为服役 长时间都在台南
被告可以申请就近在台南开庭吗
那原告不就反而吃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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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aplaceDemon: 你自诉的话才是原告 不然检察官才是原告 08/22 16:04
2F:→ bfl821002: 那去派出所报案的那种 算哪个 08/22 16:29
3F:推 hidog: 去派出所 你是告诉人 检查官是原告 08/22 16:58
4F:推 yufat: ......没有吃亏 告诉人不必到庭 除非当证人 有证人日旅费可 08/22 17:42
5F:→ yufat: 领 08/22 17:42
6F:→ Ulster: .... 08/22 17:52
7F:→ TheMidnight: 何谓吃亏 ? 08/22 18:15
8F:→ a9301040: 就是占便宜 08/22 18:40
9F:→ bfl821002: 所以此题被告可以在桃园打到一半移交至台南打吗 08/23 00:32
10F:推 ultratimes: 实务上并没有这回事,否则就不会有人故意去离被告很远 08/23 08:15
11F:→ ultratimes: 的地方提告,找被告麻烦的人了 08/23 08:15
12F:→ hidog: 会被转到犯罪地所在的法院吧 08/23 08:48
13F:→ dreamsletter: 我记得是犯罪发生地为主捏 08/23 2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