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zo (地頭蛇蛇)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胎兒流產的刑法問題
時間Fri Aug 11 23:09:09 2017
各位大大晚安:
最近看到一則新聞,是說行為人駕車撞孕婦,導致孕婦受傷,胎兒流產。而法院判決就『胎兒流產部分』,基於胎兒尚未出生,非刑法所保護對象,故不予論罪,孕婦受傷部分,則論以業務過失傷害罪。
但是在考慮充分評價原則下,有無可能解釋成:行為人撞傷孕婦,導致孕婦有
『生殖機能嚴重減損』(刑法第10條四項五款)的重傷結果,而胎兒流產這項客觀事實恰好可以作為重傷結果的『證據』,而應論以(業務)過失致
重傷罪,而非(業務)過失致傷罪。
也就是說,胎兒流產本身並不是結果,而是證據之一,以證明孕婦受有『生殖機能嚴重減損』的重傷害結果。
想請教一下各位大大,這樣的論述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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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77788897: 私以為流產不等於生殖機能嚴重減損 08/11 23:28
2F:→ a77788897: 應由醫師診斷證明之後難以受孕之類的才算是 08/11 23:30
3F:→ maniaque: 窩靠~~~流產就嚴重減損升值機能,那九月墮胎潮不就好笑了 08/12 00:03
4F:→ CCWck: 如果這次流產 之後就沒辦法再懷孕就可以主張重傷 08/12 01:16
5F:推 ultratimes: 但民法規定胎兒權利視為一般人,故刑法也能引用 08/12 07:03
6F:→ ultratimes: 法律本來就能互相引用吧 08/12 07:03
7F:→ ultratimes: 雖然有以將來非死產為限,但死產是該加害人所造成 08/12 07:04
8F:→ ultratimes: 故對加害人而言應仍視為已出生 08/12 07:05
9F:噓 tentaikanso: 樓上在講什麼?民法保護胎兒的法律上利益,跟刑法罪 08/12 10:04
10F:→ tentaikanso: 名的構成要件是兩碼子事。 08/12 10:04
11F:→ tentaikanso: 國家對犯罪行為人的處罰是公權力的展現,不是胎兒的 08/12 10:05
12F:→ tentaikanso: 法律上利益,另外,民法第7條的「將來非死產者為限」 08/12 10:06
13F:→ tentaikanso: 並沒有區分侵權行為的因果關係,流產就不適用民法第 08/12 10:08
14F:→ tentaikanso: 7條,懂? 08/12 10:08
15F:推 love110257: 樓上,你的樓上是u大欸,認真你就輸了 08/12 11:16
16F:→ a9301040: U大濕 08/12 13:22
17F:→ a9301040: 流產跟生殖機能是兩件事,要分別證明構成要件事實 08/12 13:22
18F:推 a9301040: 機能有未來性、不可復原的狀態的意思,如果還能懷孕就 08/12 13:25
19F:→ a9301040: 不能說是生殖機能減損,但如果醫生判斷很難再懷孕、機率 08/12 13:25
20F:→ a9301040: 極低,那就構成嚴重減損 08/12 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