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zo (地头蛇蛇)
看板LAW
标题[问题] 胎儿流产的刑法问题
时间Fri Aug 11 23:09:09 2017
各位大大晚安:
最近看到一则新闻,是说行为人驾车撞孕妇,导致孕妇受伤,胎儿流产。而法院判决就『胎儿流产部分』,基於胎儿尚未出生,非刑法所保护对象,故不予论罪,孕妇受伤部分,则论以业务过失伤害罪。
但是在考虑充分评价原则下,有无可能解释成:行为人撞伤孕妇,导致孕妇有
『生殖机能严重减损』(刑法第10条四项五款)的重伤结果,而胎儿流产这项客观事实恰好可以作为重伤结果的『证据』,而应论以(业务)过失致
重伤罪,而非(业务)过失致伤罪。
也就是说,胎儿流产本身并不是结果,而是证据之一,以证明孕妇受有『生殖机能严重减损』的重伤害结果。
想请教一下各位大大,这样的论述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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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77788897: 私以为流产不等於生殖机能严重减损 08/11 23:28
2F:→ a77788897: 应由医师诊断证明之後难以受孕之类的才算是 08/11 23:30
3F:→ maniaque: 窝靠~~~流产就严重减损升值机能,那九月堕胎潮不就好笑了 08/12 00:03
4F:→ CCWck: 如果这次流产 之後就没办法再怀孕就可以主张重伤 08/12 01:16
5F:推 ultratimes: 但民法规定胎儿权利视为一般人,故刑法也能引用 08/12 07:03
6F:→ ultratimes: 法律本来就能互相引用吧 08/12 07:03
7F:→ ultratimes: 虽然有以将来非死产为限,但死产是该加害人所造成 08/12 07:04
8F:→ ultratimes: 故对加害人而言应仍视为已出生 08/12 07:05
9F:嘘 tentaikanso: 楼上在讲什麽?民法保护胎儿的法律上利益,跟刑法罪 08/12 10:04
10F:→ tentaikanso: 名的构成要件是两码子事。 08/12 10:04
11F:→ tentaikanso: 国家对犯罪行为人的处罚是公权力的展现,不是胎儿的 08/12 10:05
12F:→ tentaikanso: 法律上利益,另外,民法第7条的「将来非死产者为限」 08/12 10:06
13F:→ tentaikanso: 并没有区分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流产就不适用民法第 08/12 10:08
14F:→ tentaikanso: 7条,懂? 08/12 10:08
15F:推 love110257: 楼上,你的楼上是u大欸,认真你就输了 08/12 11:16
16F:→ a9301040: U大湿 08/12 13:22
17F:→ a9301040: 流产跟生殖机能是两件事,要分别证明构成要件事实 08/12 13:22
18F:推 a9301040: 机能有未来性、不可复原的状态的意思,如果还能怀孕就 08/12 13:25
19F:→ a9301040: 不能说是生殖机能减损,但如果医生判断很难再怀孕、机率 08/12 13:25
20F:→ a9301040: 极低,那就构成严重减损 08/12 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