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ue999 (FLY)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受領遲延
時間Mon Jul 24 02:15:22 2017
甲公司售乙古董花瓶,價金十萬元,契約成立同時乙即付半數價金,約定其餘半數價金於
甲送至乙之住所時交付。甲命其職員丙在約定之時間送至乙之住處,乙卻突因要事外出無
法受領該瓶,丙不得已,將該瓶帶回,但在返回公司途中,因丙之輕過失,該瓶滅失。試
問甲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
想請教下這題
甲無給付義務 乙因受領遲延 要對待給付
我有疑問的是 此時 乙可否用225第二項 向甲請求讓與 甲對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又如乙已對待給付給甲 此時 甲可否再依188的內部請求權 向丙請求求償呢?
我在想 甲已填補損害 是不是不行請求..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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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lue999 (36.229.36.114), 07/24/2017 02:16:54
1F:推 HertenLarSis: 可以用225II的話,受領遲延就跟具文一樣啊 07/24 12:45
2F:推 rockido: 個人覺得可以 受領遲延的效果是失權效 不過為債務人對於 07/24 18:26
3F:→ rockido: 幾付義務的可歸責程度效果減輕 況且假設如果物沒滅失 07/24 18:28
4F:→ rockido: 債權人乙本來就可以再請甲再次履行 並不會因為受領遲延 07/24 18:29
5F:→ rockido: 乙對甲的幾付請求權就消滅 所以就算在因位受領遲延價金 07/24 18:30
6F:→ rockido: 危險負擔移轉到乙身上 個人認為乙還可以請甲讓與甲對丙 07/24 18:31
7F:→ rockido: 的損賠請求權 07/24 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