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ue999 (FLY)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受领迟延
时间Mon Jul 24 02:15:22 2017
甲公司售乙古董花瓶,价金十万元,契约成立同时乙即付半数价金,约定其余半数价金於
甲送至乙之住所时交付。甲命其职员丙在约定之时间送至乙之住处,乙却突因要事外出无
法受领该瓶,丙不得已,将该瓶带回,但在返回公司途中,因丙之轻过失,该瓶灭失。试
问甲乙间之法律关系如何?
想请教下这题
甲无给付义务 乙因受领迟延 要对待给付
我有疑问的是 此时 乙可否用225第二项 向甲请求让与 甲对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又如乙已对待给付给甲 此时 甲可否再依188的内部请求权 向丙请求求偿呢?
我在想 甲已填补损害 是不是不行请求..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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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blue999 (36.229.36.114), 07/24/2017 02:16:54
1F:推 HertenLarSis: 可以用225II的话,受领迟延就跟具文一样啊 07/24 12:45
2F:推 rockido: 个人觉得可以 受领迟延的效果是失权效 不过为债务人对於 07/24 18:26
3F:→ rockido: 几付义务的可归责程度效果减轻 况且假设如果物没灭失 07/24 18:28
4F:→ rockido: 债权人乙本来就可以再请甲再次履行 并不会因为受领迟延 07/24 18:29
5F:→ rockido: 乙对甲的几付请求权就消灭 所以就算在因位受领迟延价金 07/24 18:30
6F:→ rockido: 危险负担移转到乙身上 个人认为乙还可以请甲让与甲对丙 07/24 18:31
7F:→ rockido: 的损赔请求权 07/24 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