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ltlake (SaltLake)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判決書的法官論理
時間Tue Jun 20 16:51:44 2017
寫判決書 法官要列舉與本案相關的法條 列法條以外
也有列舉該等法條的判例或先前相關判決來解釋某些關鍵
詞
然後會根據各項重要爭點 列舉背景事實 相關證據以及
適用法條 和這樣適用法條的解釋
對於判決書內容 法官剪貼原被告狀紙相關部分過來用
這樣是整理之後認可或拒絕兩造各自提出的法律論點
但是如果兩造狀紙對某些點都沒寫清楚 法官可以自己補充
加上法條 判例 判決等來闡明自己判決的依據嗎?
但是這一來 如果法官是贊同原告或被告論點 但是原被告
自己在狀紙沒寫明 卻由法官在判決書"補強釐清" 這樣會不會
有法官在"幫"某一方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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