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rmula108 (XD)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小孩撫養(監護)相關問題
時間Thu Jun 1 23:50:00 2017
大家好
曾經由法院判決12歲前小孩由我方(女方_我的親妹妹)撫養(監護)
小孩目前就讀幼兒園
法院"無"判決男方支付小孩教育費
男方享有每月第一、二、三周星期五接走小孩,周日帶回
大約固定周三來電提醒周五要來帶小孩
我方如有問題至電男方家(立即被掛電話)
交接小孩地點:我方當地警察局
近來遇到連假周六補課 男方要求 與第四周交換
小孩幼兒園周末活動(ex:聖誕節踩街/畢業典禮表演)
問題
1.是否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教育費 (如果可以 該如何做)
2.女方與小孩親子時間周末時間 大致上都只有一周
是否可以更改各兩周
3.小孩幼兒園如有活動 可以以學習為主為由 請對方本周暫停接走小孩嗎?
4.因為男方常說謊 如果我方提出交換周別 是否立切結書 來保障我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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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ormula108 (42.72.4.232), 06/01/2017 23:54:58
1F:推 lukehong: 所以十二歲後由男方扶養? 06/01 23:51
12歲後 由小孩選擇跟爸爸或媽媽
※ 編輯: formula108 (42.72.4.232), 06/01/2017 23:55:54
2F:→ Afun2009: 可以不給交換~就都按照判決書走 06/02 00:15
3F:→ yuusnow: 所以當時沒有要扶養費? 法院判決上有提到扶養費嗎? 06/02 10:44
4F:→ taoist9999: 去找家事律師。 06/02 19:20
5F:→ alawyer: 找律師,多問幾位。 06/03 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