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tiPiece (神伏筆不就好棒棒?)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請教關於廢棄物清理法
時間Wed May 24 19:06:05 2017
第 27 條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第 5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
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第 67 條
對於違反本法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所在地執行機
關或主管機關檢舉。
想請問,如果要檢舉路上張貼的廣告物
是只要針對廣告物拍照就算是違法的證據
還是必須要在張貼的時候拍照存證,才能算是違法的證據?
因為本人所在縣市的環保局,居然說
「檢舉違規廣告物案件,行為人須有明確之懸、繫掛行為及可供查證之車牌號碼」
才行
這樣講不就是要民眾24小時守著電線桿,來個人贓俱獲才行
我看到這條規定真的覺得莫名其妙
明明廣告這個物證就大喇喇掛在電線桿上面
我拍照檢舉,環保局居然說沒抓到現行不成案,而無視廣告物就已經存在
我想知道他們這樣解讀27條,提高檢舉門檻,是正確或可以被允許的嗎?
我能不能針對他們這種作法,在被駁回檢舉時去其他地方申訴呢?
抱歉我對行政法的規定不是很熟
所以想問問先進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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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aniaque: 若不用抓行為人,那....隨便要惡搞競爭對手太簡單了.... 05/25 21:58
2F:→ maniaque: 有想過這個盲點嗎??? 05/25 21:58
3F:→ justicesword: 如果我去貼個廣告,上面留樓主的電話,然後在檢舉。 05/26 08:06
4F:→ justicesword: 你怎麼想? 05/26 08:06
5F:→ justicesword: 如果樓主願意被罰,那你可以認為該管機關認定不合理 05/26 08:07
6F:→ justicesword: 。 05/26 08:07
7F:→ eno4022: 說抓行為人,還不是只抓得到工讀生 05/27 19:10
8F:→ eno4022: 你們說的假冒問題,抓行為人一樣會發生啊,好笑 05/27 19:10
9F:→ eno4022: 工讀生就說是XXX(敵對公司)雇用的不就好了 05/27 19:11
10F:→ eno4022: 反正又不是觸犯刑法,罰個錢而已 05/27 19:11
11F:→ eno4022: 那如果你們要說工讀生說謊可以查證,那奇怪為什麼廣告 05/27 19:14
12F:→ eno4022: 不能也查證????覺得抓人比較確實的思維我無法理解 05/27 19:14
13F:→ maniaque: 罰"行為人" ,法律就給行政機關這樣的權限 05/28 06:36
14F:→ maniaque: 至於委任者,那就看怎樣查核了 05/28 0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