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tiPiece (神伏笔不就好棒棒?)
看板LAW
标题[问题] 请教关於废弃物清理法
时间Wed May 24 19:06:05 2017
第 27 条
在指定清除地区内严禁有下列行为:
十、张贴或喷漆广告污染定着物。
第 50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经限期改
善,届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连续处罚:
一、不依第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七款规定清除一般废弃物。
二、违反第十二条之规定。
三、为第二十七条各款行为之一。
第 67 条
对於违反本法之行为,民众得叙明事实或检具证据资料,向所在地执行机
关或主管机关检举。
想请问,如果要检举路上张贴的广告物
是只要针对广告物拍照就算是违法的证据
还是必须要在张贴的时候拍照存证,才能算是违法的证据?
因为本人所在县市的环保局,居然说
「检举违规广告物案件,行为人须有明确之悬、系挂行为及可供查证之车牌号码」
才行
这样讲不就是要民众24小时守着电线杆,来个人赃俱获才行
我看到这条规定真的觉得莫名其妙
明明广告这个物证就大喇喇挂在电线杆上面
我拍照检举,环保局居然说没抓到现行不成案,而无视广告物就已经存在
我想知道他们这样解读27条,提高检举门槛,是正确或可以被允许的吗?
我能不能针对他们这种作法,在被驳回检举时去其他地方申诉呢?
抱歉我对行政法的规定不是很熟
所以想问问先进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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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aniaque: 若不用抓行为人,那....随便要恶搞竞争对手太简单了.... 05/25 21:58
2F:→ maniaque: 有想过这个盲点吗??? 05/25 21:58
3F:→ justicesword: 如果我去贴个广告,上面留楼主的电话,然後在检举。 05/26 08:06
4F:→ justicesword: 你怎麽想? 05/26 08:06
5F:→ justicesword: 如果楼主愿意被罚,那你可以认为该管机关认定不合理 05/26 08:07
6F:→ justicesword: 。 05/26 08:07
7F:→ eno4022: 说抓行为人,还不是只抓得到工读生 05/27 19:10
8F:→ eno4022: 你们说的假冒问题,抓行为人一样会发生啊,好笑 05/27 19:10
9F:→ eno4022: 工读生就说是XXX(敌对公司)雇用的不就好了 05/27 19:11
10F:→ eno4022: 反正又不是触犯刑法,罚个钱而已 05/27 19:11
11F:→ eno4022: 那如果你们要说工读生说谎可以查证,那奇怪为什麽广告 05/27 19:14
12F:→ eno4022: 不能也查证????觉得抓人比较确实的思维我无法理解 05/27 19:14
13F:→ maniaque: 罚"行为人" ,法律就给行政机关这样的权限 05/28 06:36
14F:→ maniaque: 至於委任者,那就看怎样查核了 05/28 0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