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kimono (sakimono)
看板LAW
標題[問題] 為何「取得執行名義」會如此重要?
時間Thu May 18 22:18:50 2017
大家好
我並非法律專業
有些用詞或想法可能比較隨意
請大家包涵
例如欠錢不還這類普通的債務問題
發生時間順序可能是
借錢(債的發生) 時間到了不還錢(違約) 取得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
從違約到取得執行名義這段期間債權債務的關係應該也沒有產生任何變化
但為何法條解釋上似乎「取得執行名義」會是個重要的分水嶺
應該是在違約當下才是真正重要的分水嶺吧?
後面取得執行名義只是法律上確認事實的過程而已吧?
當然有可能會無法取得執行名義
但對於已成功取得執行名義的債權人而言
法律上似乎已經更加肯定債權人的地位正當性
為何在法條解釋上還是強調取得執行名義時間點而無法回溯到違約當時呢?
取得執行名義這段期間可長可短
這樣似乎又讓違約的那方有了更多的時間可以規避強制執行的感覺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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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akimono (139.175.55.221), 05/18/2017 22:32:49
1F:推 a9301040: 執行名義才能開啟執行程序。這也是為何契約要公證、借 05/18 23:06
2F:→ a9301040: 錢應付帳款要本票的原因,如果有需求還是有保障的制度在 05/18 23:06
3F:推 tentaikanso: 取得執行名義就是確認債權關係的過程啊...你說違約當 05/18 23:43
4F:→ tentaikanso: 下,問題在是否違約,仍然有待當事人向司法機關證明 05/18 23:44
5F:→ tentaikanso: 強制執行程序的要求在迅速,基本上不再確認兩造法律 05/18 23:45
6F:→ tentaikanso: 關係,故有取得執行名義的設計。 05/18 23:45
7F:→ tentaikanso: 打個比方,強制執行程序是「箭在弦上,不得不發」, 05/18 23:48
8F:→ tentaikanso: 但如何決定目標、目標有多少等問題,就是取得執行名 05/18 23:48
9F:→ tentaikanso: 義過程要決定的。 05/18 23:49
10F:推 TheMidnight: 規避有保全程序 05/19 00:30
11F:→ kaky: 你訴訟如果只是要爭口氣執行名義的確不太重要,但是大多數人 05/19 19:04
12F:→ kaky: 是要討回損失填補損害確認事實關係等等 05/19 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