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WSnorlax (台灣卡比獸)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右肩?
時間Sat May 6 12:56:06 2017
《刑法228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1. 若有一名主治醫師,與其指導之實習醫學生(25歲)相戀發生性行為,違法嗎?(師
生關係)
2. 若有一名醫師與病患交換聯絡方式私下聊天進而相戀,違法嗎?且病患持續找該名醫
師看診(醫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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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WSnorlax (114.137.194.7), 05/06/2017 12:56:55
1F:→ justicesword: 沒有 05/06 13:03
2F:→ eno4022: 1.情境上有可能,但需要明確的證據 05/06 13:49
3F:→ a9301040: 刑法要證據,但專業倫理規範就不需要太強的證據了 05/06 15:26
4F:→ a9301040: 直接送懲戒,如果真心相愛,換指導醫師、主治醫師不難 05/06 15:27
5F:→ HunsKing: 請把法條的構成要件理解才來討論違不違法 05/06 15:40
6F:推 ultratimes: 有違法,師生間本來就不能有任何關係 05/06 16:34
7F:→ ultratimes: 而且這師生不限是否為直接所屬,也不論是否成年 05/06 16:35
8F:→ ultratimes: 如 25歲之國中老師 與22歲之大學學生 05/06 16:37
9F:→ ultratimes: 仍算師生戀,只要身份一個是學生一個是老師就算 05/06 16:37
10F:→ ultratimes: 就算刑法上不算,道德上也算 05/06 16:38
11F:→ saltlake: 樓上對師生戀的定義還真特別 出處? 05/06 19:26
12F:→ hiimjack: 這個板應該叫做LAW而不是Ethic吧 05/06 20:31
13F:噓 tentaikanso: 不違法,刑法第228條除了有法定關係外,還要利用權勢 05/06 22:07
14F:→ tentaikanso: 或機會,達到使被害人屈從隱忍而與之性交的結果。 05/06 22:07
15F:→ tentaikanso: 如果這個戀愛是出於學生/病人的自主意志,不會成罪。 05/06 22:08
16F:→ tentaikanso: 但是是否違反醫學倫理或學術倫理,那就要另外討論。 05/06 22:09
17F:→ tentaikanso: 另外法律並非道德,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05/06 22:10
18F:→ jaannddyy: 一堆人一直講法律是最低道德到底是什麼東西啊? 05/06 22:19
19F:→ a9301040: 倫理跟法律本來就規範不同的事 05/06 23:32
20F:→ a9301040: 簡單來說倫理是師生戀不專業;刑法則是自由跟性自主 05/06 23:33
21F:→ a9301040: 兩個圓部分有交集,但要具體個案不一定落在交集或哪個圓 05/06 23:34
22F:推 tnssh211448: 大師說話了 05/07 15:49
23F:→ justicesword: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可詳閱Fuller著作《法 05/07 17:06
24F:→ justicesword: 律的道德性》一書 05/07 17:06
25F:→ justicesword: 不過不是法律人大概沒興趣 05/07 17:07
26F:推 tentaikanso: Fuller是將道德區分成不同類型,而義務性道德被認為 05/07 18:09
27F:→ tentaikanso: 跟法律結合...但我個人比較喜歡Hart的看法,道德跟法 05/07 18:10
28F:→ tentaikanso: 律是兩個體系,在「維持社會生活」目的下的重疊。 05/07 18:12
29F:→ a9301040: 你們看的還真高深… 05/07 19:06
30F:→ jaannddyy: 比較同意T大論點 05/07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