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WSnorlax (台湾卡比兽)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右肩?
时间Sat May 6 12:56:06 2017
《刑法228条》
对於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
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项情形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1. 若有一名主治医师,与其指导之实习医学生(25岁)相恋发生性行为,违法吗?(师
生关系)
2. 若有一名医师与病患交换联络方式私下聊天进而相恋,违法吗?且病患持续找该名医
师看诊(医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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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TWSnorlax (114.137.194.7), 05/06/2017 12:56:55
1F:→ justicesword: 没有 05/06 13:03
2F:→ eno4022: 1.情境上有可能,但需要明确的证据 05/06 13:49
3F:→ a9301040: 刑法要证据,但专业伦理规范就不需要太强的证据了 05/06 15:26
4F:→ a9301040: 直接送惩戒,如果真心相爱,换指导医师、主治医师不难 05/06 15:27
5F:→ HunsKing: 请把法条的构成要件理解才来讨论违不违法 05/06 15:40
6F:推 ultratimes: 有违法,师生间本来就不能有任何关系 05/06 16:34
7F:→ ultratimes: 而且这师生不限是否为直接所属,也不论是否成年 05/06 16:35
8F:→ ultratimes: 如 25岁之国中老师 与22岁之大学学生 05/06 16:37
9F:→ ultratimes: 仍算师生恋,只要身份一个是学生一个是老师就算 05/06 16:37
10F:→ ultratimes: 就算刑法上不算,道德上也算 05/06 16:38
11F:→ saltlake: 楼上对师生恋的定义还真特别 出处? 05/06 19:26
12F:→ hiimjack: 这个板应该叫做LAW而不是Ethic吧 05/06 20:31
13F:嘘 tentaikanso: 不违法,刑法第228条除了有法定关系外,还要利用权势 05/06 22:07
14F:→ tentaikanso: 或机会,达到使被害人屈从隐忍而与之性交的结果。 05/06 22:07
15F:→ tentaikanso: 如果这个恋爱是出於学生/病人的自主意志,不会成罪。 05/06 22:08
16F:→ tentaikanso: 但是是否违反医学伦理或学术伦理,那就要另外讨论。 05/06 22:09
17F:→ tentaikanso: 另外法律并非道德,两者不可混为一谈。 05/06 22:10
18F:→ jaannddyy: 一堆人一直讲法律是最低道德到底是什麽东西啊? 05/06 22:19
19F:→ a9301040: 伦理跟法律本来就规范不同的事 05/06 23:32
20F:→ a9301040: 简单来说伦理是师生恋不专业;刑法则是自由跟性自主 05/06 23:33
21F:→ a9301040: 两个圆部分有交集,但要具体个案不一定落在交集或哪个圆 05/06 23:34
22F:推 tnssh211448: 大师说话了 05/07 15:49
23F:→ justicesword: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可详阅Fuller着作《法 05/07 17:06
24F:→ justicesword: 律的道德性》一书 05/07 17:06
25F:→ justicesword: 不过不是法律人大概没兴趣 05/07 17:07
26F:推 tentaikanso: Fuller是将道德区分成不同类型,而义务性道德被认为 05/07 18:09
27F:→ tentaikanso: 跟法律结合...但我个人比较喜欢Hart的看法,道德跟法 05/07 18:10
28F:→ tentaikanso: 律是两个体系,在「维持社会生活」目的下的重叠。 05/07 18:12
29F:→ a9301040: 你们看的还真高深… 05/07 19:06
30F:→ jaannddyy: 比较同意T大论点 05/07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