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engwing (liberty)
看板LAW
標題[問題] 社會救助法疑問
時間Sat Apr 22 02:38:07 2017
各位板友好
我想替妹妹(成年、未婚)申請(中)低收入戶,
卻卡在審核時會將爺爺列計進去。
妹妹與爺爺是同址分戶 ((農保解釋令-99年有提到,同址分戶非「同戶」))
但是公所卻說,由於同"地址",得把爺爺列計,所以我覺得很奇怪...
因為我有翻社會救助法,該法皆是寫"戶籍",
就我理解,只要妹妹與爺爺戶籍不同,即使地址相同,
爺爺就不能算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
只能說疑似"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而我妹妹現與他人同住,並不住在戶籍地,
理應也沒有"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的事實,
再來依照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六項,
"其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同樣,就我理解,應是指戶籍地與居住地只要在同一縣市皆可,
請問各位板友,就我對社會救助法的理解,以上是否能這樣解釋呢?
如果錯的很離譜,再麻煩糾正我QQ
非常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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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aniaque: 農保歸農保,社福歸社福吧.... 04/22 11:11
2F:→ maniaque: 另外,根據戶籍法規定,人歸戶在,就這麼簡單. 04/22 11:11
3F:→ maniaque: 既然不住在現戶籍地,應該切入實際居住所的戶籍地吧... 04/22 11:12
感謝你的回覆!
農保也是根據戶籍法的,所以才拿來舉例,
雖然她住在別人家,但也沒辦法把戶籍遷過去,
而且按照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六項,
居住地與戶籍地只要在同一縣市即可,
我也詢問過衛福部1957,他們說這樣是可以的,
但也有提到主管機關審核的標準不一就是...
※ 編輯: fengwing (61.227.186.233), 04/22/2017 21:3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