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engwing (liberty)
看板LAW
标题[问题] 社会救助法疑问
时间Sat Apr 22 02:38:07 2017
各位板友好
我想替妹妹(成年、未婚)申请(中)低收入户,
却卡在审核时会将爷爷列计进去。
妹妹与爷爷是同址分户 ((农保解释令-99年有提到,同址分户非「同户」))
但是公所却说,由於同"地址",得把爷爷列计,所以我觉得很奇怪...
因为我有翻社会救助法,该法皆是写"户籍",
就我理解,只要妹妹与爷爷户籍不同,即使地址相同,
爷爷就不能算社会救助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款"同一户籍之其他直系血亲",
只能说疑似"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亲",
而我妹妹现与他人同住,并不住在户籍地,
理应也没有"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亲"的事实,
再来依照社会救助法第四条第六项,
"其申请户之户内人口均应实际居住於户籍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
同样,就我理解,应是指户籍地与居住地只要在同一县市皆可,
请问各位板友,就我对社会救助法的理解,以上是否能这样解释呢?
如果错的很离谱,再麻烦纠正我QQ
非常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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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aniaque: 农保归农保,社福归社福吧.... 04/22 11:11
2F:→ maniaque: 另外,根据户籍法规定,人归户在,就这麽简单. 04/22 11:11
3F:→ maniaque: 既然不住在现户籍地,应该切入实际居住所的户籍地吧... 04/22 11:12
感谢你的回覆!
农保也是根据户籍法的,所以才拿来举例,
虽然她住在别人家,但也没办法把户籍迁过去,
而且按照社会救助法第四条第六项,
居住地与户籍地只要在同一县市即可,
我也询问过卫福部1957,他们说这样是可以的,
但也有提到主管机关审核的标准不一就是...
※ 编辑: fengwing (61.227.186.233), 04/22/2017 21:35:29